在山南的工伤行政诉讼咨询中,工伤认定材料与考勤记录期间不一致时,先核对的是:争议处于哪个程序阶段、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记载的事实期间,以及考勤记录与认定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劳动者、同一期间和同一事项。进入行政诉讼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咨询时应先看被告提交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于何时,再讨论考勤记录能起什么作用。
先核对期间、主体和原件来源
建议把材料按同一劳动者、同一期间、同一事项分组比对:工伤认定申请和认定决定记载的事故时间、工作期间、伤害部位;考勤记录覆盖的起止日期、打卡主体、导出主体;医疗材料记载的受伤时间和就诊时间。核对原件来源、形成主体、导出方式和有无修改痕迹,有助于判断“期间不一致”是记录范围不同、统计口径不同,还是事实陈述存在冲突。
考勤记录可能表现为书证或电子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电子数据等,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咨询时可以把考勤记录与认定材料逐项对照,标明差异出现在哪一段期间、涉及哪个主体,暂不急于得出哪份材料更可信的结论。
核对被告举证范围与考勤记录的用途
进入诉讼后,核心核对对象是被告作出工伤认定时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因此,考勤记录可以作为原告提交、用于质证或说明认定事实问题的材料,但不宜把它理解为替代被告举证责任的材料。
咨询前可做一张简单对照表,把“行政程序中已提交的材料”和“诉讼中提交的材料”分开标注,并注明每组材料能核对什么:
| 核对对象 | 具体看什么 | 能帮助判断什么 |
|---|---|---|
| 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材料 | 认定的事实、期间、作出和送达日期 | 被诉行为的内容和程序节点 |
| 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通知 | 申请时陈述的事故时间、地点、伤害部位 | 与决定记载是否一致 |
| 考勤记录 | 记录期间、打卡人、导出主体、原始载体、修改痕迹 | 与事故日、工作期间是否对应 |
| 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岗位 | 考勤记录归属和期间背景 |
| 医疗诊断、病历、票据 | 受伤时间、就诊时间、伤情 | 与事故陈述的时间衔接 |
| 证人证言、现场说明 | 事故经过、在场人员 | 与其他材料能否相互印证 |
咨询时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可以把上述材料按时间轴整理成一页事实对照表,并列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例如考勤记录的原件或系统导出件由谁保存、认定材料中哪一份最先形成、被告提交证据的期间和内容。是否申请法院调取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与律师结合被诉决定和被告举证情况讨论,该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有规定。
拟议委托事项、材料核对范围和计费方式,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费用,具体诉讼费可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案件情况核对;本次资料载明该办法第一条的制定依据(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未载明具体收费金额。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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