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是两类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该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这两类都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告和组织听证,不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第四十六条本身没有列出行业清单,某一许可是否落入其中,要回到该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认定来判断。涉及具体项目、已收到行政机关告知或对程序有疑问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确认相关服务与承接条件。
需要先分清的是,第四十六条与第四十七条解决的是不同情形。第四十六条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共利益,由行政机关主动启动;第四十七条面向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由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且申请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两条程序的启动方式、期限和费用规则不同,判断时先看属于哪一种。
第四十六条列明的两类情形
第一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施该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这里的判断依据是该许可事项所对应的规范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否属于这一类,取决于规范文件有没有明确的听证要求,与许可事项看起来是否重大没有必然关系。遇到具体项目,先找到设定和实施该项许可的规范依据,再核对其中的听证条款。
第二类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这一类带有裁量判断成分,法律没有给出统一的量化标准,通常与受影响人群范围、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影响、资源占用程度等因素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这种认定后,同样要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读者如果关注某个项目是否应当听证,可以把公告内容和项目情况对照,看行政机关把它归入哪一类,或者是否完全未作听证安排。
公告与听证要走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听证程序作了安排,这些步骤可以用来核对行政机关的操作是否完整:
-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程序上的关键点在于最后的决定环节。第四十八条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听证笔录记载了什么、当事人提出了哪些证据和意见、是否被记录并签字确认,都会影响后续对决定理由的核对。
听证期间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这意味着听证本身会占用整体办理时间,但行政机关负有书面告知的义务。收到告知文书后,建议保留原件或完整截图,记明告知日期与所载时间,便于日后核对办理期限。
读者可以先行整理的材料
准备就某个许可事项提出疑问或寻求救济时,先把以下材料归拢,能减少反复补充:
- 设定和实施该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用于判断是否属于法定应当听证的情形;
- 行政机关发布的公告、听证通知书、权利告知书;
- 听证笔录及签字页,以及自己提交的证据和书面意见;
- 行政机关关于听证所需时间的书面告知;
- 能说明自身受影响情况的材料,例如相邻关系、经营依赖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
材料整理的价值在于把事实固定下来,至于是否构成程序违法、能否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支持,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和有效依据判断,任何机构都无法事先承诺结果。
常见疑问
没有收到听证通知,行政机关直接作出许可决定,怎么处理? 先核对该项目是否属于第四十六条的两类情形之一,或是否属于第四十七条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情形。若认为程序缺失,可以保存公告、决定文书和自身利害关系材料,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提出,具体主张和期限需结合文书送达情况确定。
参加听证需要交费吗? 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六条未设收费规定。实践中如遇到要求缴费的情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说明收费依据。
行政许可听证争议往往卡在事实和文书细节上。建议先按上述清单把公告、告知书、笔录和期限告知整理齐全,再携带项目所在地区、当前所处阶段和关键材料,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具体适用与处理方式需结合个案和有效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确认与书面约定为准。
本次使用的法规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文本,条文见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官方原文链接:https://jtj.wuhan.gov.cn/bsfw/yjscjzt/kbdlhyqy/zcjj/202508/t20250819_2635014.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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