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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打印遗嘱合法有效,涉外缺席继承顺利确权——李永慧代理遗嘱继承胜诉案

案件概况: 委托人张某1、张某2系被继承人张某与刘淑芬的长女和次女。二老的独子张某3于早年赴美定居,其配偶王某及儿子张某4于1991年亦赴美生活。张某3于1995年去世。此后数十年间,张某与刘淑芬两位老人相依为命,体弱多病之际,全靠两个女儿张某1、张某2悉心照料,才得以安度晚年。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303室,建…

案件概况:

委托人张某1、张某2系被继承人张某与刘淑芬的长女和次女。二老的独子张某3于早年赴美定居,其配偶王某及儿子张某4于1991年亦赴美生活。张某3于1995年去世。此后数十年间,张某与刘淑芬两位老人相依为命,体弱多病之际,全靠两个女儿张某1、张某2悉心照料,才得以安度晚年。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303室,建筑面积124.59平方米,系被继承人单位分配的公房,后经房改房购买取得,登记在张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8月20日,张某与刘淑芬分别订立打印遗嘱各一份,明确表示将涉案房屋留给两个女儿继承。

后张某于2017年去世,刘淑芬于2024年去世。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后,张某1、张某2依据父母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各50%的份额。然而,张某4作为代位继承人,其长期定居国外,因其失联且无法办理继承公证,法院生效判决成为确认遗嘱效力、实现房产过户的唯一合法依据。

本案办理难点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遗嘱继承纠纷,实则面临多重法律障碍。

难点一:打印遗喔的形式要件审查。 本案所涉遗嘱为打印遗嘱,而非传统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打印遗嘱并非法定的遗嘱形式,其效力认定存在较大争议。虽然本案遗嘱订立于2016年,但《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订立的遗,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这就要求遗嘱必须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及“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严格形式要件。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

难点二:涉外因素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被告张某4长期定居国外,本案被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遗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遗嘱订立等事实均发生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律师需要准确论证法律适用问题,避免因涉外因素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难点三:被告缺席诉讼的风险。张某4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虽然缺席判决在程序上可行,但被告未到庭意味着无法通过庭审质证进一步巩固证据,原告方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说服力。

难点四: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冲突。张某3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张某4依法属于代位继承人。虽然遗属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被告作为代位继承人未到庭,其是否对遗效力提出异议存在不确定性,律师需要预判各种可能并做好充分准备。

律师介入: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接受原告张某1、张某2的委托后,围绕遗嘱效力的核心问题展开了系统性的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证据材料。 李永慧律师首先协助原告整理了被继承人的身份信息、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基础材料,确认了张某与刘淑芬的夫妻关系、三名子女的身份关系以及张某3先于父母去世、张某4系代位继承人的事实。同时,律师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了核实——涉案房屋于2014年4月21日登记在张某名下,系被继承人单位分配的公房经房改购买,属于央产房。

(二)重点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 打印遗嘱的效力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李永慧律师对两份遗嘱进行了逐项审查:两份遗嘱均为打印体,内容完整;立遗嘱人张某、刘淑芬均在各自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2016年8月20日);见证人陈颖、林春泉亦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日期。两名见证人均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三类禁止担任见证人的人员——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 为进一步巩固遗嘱效力的证明力,李永慧律师申请遗嘱见证人陈颖、林春泉出庭作证。两名见证人到庭详细陈述了遗嘱的订立过程,证实了两位老人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愿。见证人的当庭证言与遗嘱本身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精准把握法律适用。 针对本案的涉外因素,李永慧律师准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论证了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继承人死亡、遗嘱订立等事实均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最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法院审理与判决:打印遗嘱效力获全面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李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关于法律适用: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 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 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张某3在国外定居,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但被继承人死亡、遗嘱订立等事实均发生在中国, 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遗嘱效力: 法院认为,张某、刘淑芬所立的打印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系二人对其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上述遇喱的效力予以认定。

关于继承方式: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 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张某、 刘淑芬所立的打印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系二人对其财产处 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上述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张某1、张某2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人均主张各自继承50%的份额,本 院不持异议。

张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303房屋由原告张某1、张某2继承,二人各自继承50%的份额。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3310元由原告负担。

恒略说法:

家事继承案件看似简单,但遗嘱形式、涉外程序、特殊房产政策、代位继承规则存在大量专业法律陷阱。专业婚姻继承律师能够提前识别案件潜在风险,通过规范取证、精准法律论证、统筹诉讼程序,最大化还原立遗嘱人真实意愿,保障委托人合法遗产权益完整落地。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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