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申请所列损失项目与票据抬头主体不一致时,需要核对的是能够把“赔偿请求人—票据抬头主体—该项损失的实际承担者”三者连接起来的那份关系证明:既包括请求人与票据抬头主体之间的关联、委托或代付关系材料,也包括票据抬头主体就该项损失归由请求人承担、并同意由请求人主张的书面说明。核对时围绕两个条件展开:该项损失是否确实归属于请求人,以及该项损失是否与被主张的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真正要核对的两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这条规定的落脚点是国家赔偿法上的赔偿条件,票据抬头与请求人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赔或不赔,需要回到损失归属和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四条列出了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其中两项与本题直接相关:“(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关系证明的用途是把这几项条件逐项对应清楚:票据能不能支持该损失项目真实发生、该损失是不是请求人自己的损失、该损失是不是由被主张的行政行为造成。
核对顺序与材料用途
建议按“先归属、后因果、再金额”的顺序整理,这属于编辑性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核对维度 | 建议准备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主体关系 | 请求人与票据抬头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委托代理或代付关系证明 | 票据抬头主体为何不是请求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可说明的权利义务连接 |
| 损失归属 | 该项支出实际由请求人负担的付款记录、费用分摊或结算说明;票据抬头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 | 该项损失在账务和事实上由谁承担,是否计入请求人的损失 |
| 因果关系 | 能够说明损失项目与查封、扣押、拆除等行政行为对应关系的现场记录、清单、往来文书 | 该项损失是否由被主张的行政行为直接引起 |
| 金额对应 | 票据原件或可核验的凭证、与损失清单逐项对应的编号 | 申报金额与票据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
主体关系的具体材料因情形而异:请求人与票据抬头主体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单位时,可以准备股权或隶属关系材料,加上该项费用由请求人实际列支的凭证;请求人委托他人代为付款、票据开给代付方时,可以准备委托代付的约定和代付方就损失归属的说明;票据抬头为个人、请求人为单位或相反时,可以准备能说明该支出与请求人经营活动或财产直接相关的材料。这些材料的共同作用是把“票在谁名下”和“损失算谁的”分开核对,避免仅凭票据抬头判断损失归属。
需要一并注意的两点
一是损失清单与票据要逐项对应,同一笔支出在多个项目中重复出现时,核对时按同一口径去重,金额差异写明来源。二是因果关系材料与主体关系材料分别归档,两者的证明对象不同:前者说明损失由行政行为造成,后者说明损失属于请求人,缺哪一块都会落到“没有事实根据”或“没有因果关系”的审查范围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等,就此类赔偿申请的材料梳理、损失项目与票据的对应核对,可与该所沟通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和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