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建议在公开前核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其他机关;如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情形,可以先行确认是否已经取得批准。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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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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