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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安置协议代写:安置房户型图面积与补偿清单不一致,起草时应核对哪份面积依据?

遇到安置房户型图面积与补偿清单面积不一致,起草协议时应先区分两类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及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前者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核对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后者属于补偿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核对协议条款、征收补偿方案和评估资料。

遇到安置房户型图面积与补偿清单面积不一致,起草协议时应先区分两类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及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前者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核对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后者属于补偿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核对协议条款、征收补偿方案和评估资料。户型图反映设计尺寸,补偿清单反映补偿计算过程,二者都不能单独替代登记簿或补偿方案成为协议面积的唯一依据。

先分清两份面积的口径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该条同时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在评估前组织调查,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因此,补偿清单中被征收房屋面积与权属证书、登记簿不一致时,应先核对登记簿记载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不能仅凭清单数字确定。

安置房面积则属于补偿协议的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起草时,安置房面积条款应写清面积口径,并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标准、评估报告中的差价计算相互对应。

户型图面积通常体现设计尺寸和户型布局,补偿清单面积通常体现补偿方案下的计算过程。两者不一致时,建议先确认是否采用同一口径,例如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计算规则是否一致;具体口径需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和上海市现行规定为准,本次资料未包含上海地方文本,涉及地方计算规则的部分应另行核对。

起草时的核对顺序

核对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注意点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 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用途 两者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征收补偿方案 安置标准、面积计算规则、差价结算方式 协议面积条款应与方案标准衔接
评估报告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安置房户型图 户型、设计尺寸、空间布局 作为户型参考,不直接替代协议面积条款
补偿清单 补偿项目、计算过程、面积来源 逐项与方案、评估资料对照
协议文本 安置房地点、面积、差价、交付安排 写明面积口径及差异处理方式

协议条款与代写服务边界

建议在协议中写明安置房坐落、面积及面积口径、户型、差价计算方式、面积差异的处理安排,并将补偿清单中的面积来源与权属登记、补偿方案逐项对应。若项目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项目应另行核对上海市现行示范文本及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本次资料未包含该地方文本。

协议代写属于文书起草与条款核对工作,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评估费等属于不同费用项目,不与律师服务费混同。面积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协议效力,起草时应先把面积口径、登记依据和补偿方案核对清楚,再落到协议条款。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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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安置协议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