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需要核对的依据分三层:停产停业损失的法定确定因素、水电记录与主张期间不一致时的对应关系,以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的边界。停产停业损失依法按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水电记录可以作为核对经营变化时点的参考材料,但不能单独替代对停产停业期间的认定,也不能直接换算成损失金额。
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据此,核对报价中的损失计算部分,可以围绕两个维度展开:一是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包括经营收入、成本、纳税等能够反映经营状况的材料;二是停产停业期限的起止时点及计算口径。协商确定和委托评估是两种并列的确定方式,报价中如果涉及评估,应当说明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和评估范围。
二、水电记录与主张期间不一致时的核对方法
水电记录反映的是用量变化,与停产停业期间属于不同口径的材料。两者不一致时,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原件来源逐项比对,而不是直接用其中一份材料覆盖另一份。
| 核对维度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差异需要说明的事项 |
|---|---|---|
| 主体 | 水电户名、表号与经营者、房屋权属或租赁关系是否对应 | 户名不一致时,需进一步核实实际使用人 |
| 期间 | 抄表周期、计费周期与主张的停业起止日期是否落在同一时间轴 | 抄表日与停业日不重合时,说明统计口径 |
| 用量变化 | 停业前后用水用电量的变化趋势 | 季节性经营、分表计量、转供等情况需另行核实 |
| 原件来源 | 水电缴费凭证、抄表记录、经营账簿的取得时间和保存方式 | 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可核对的原件为准 |
建议将征收决定公告日、实际停业日、恢复经营日等时点列在同一张时间表中,再与水电记录逐段对应。对无法对应的时段,可以注明原因待核实,避免在报价阶段把不确定的期间直接计入损失总额。
三、律师报价的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评估费属于不同性质的费用,核对报价时建议分开列示。
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可以核对服务范围是否包含停产停业损失期间的梳理、补偿项目测算、与征收部门协商、评估异议材料准备等事项,以及计费方式是按件、按阶段还是按标的比例。拟将某项工作纳入委托时,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诉讼费方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评估费属于委托评估机构产生的第三方费用,通常不由律师收取,具体以评估委托约定和评估机构收费依据为准。报价中如出现评估相关费用,可以核对收费主体、收费项目和支付对象。
六盘水适用的停产停业损失具体办法由贵州省制定,本次资料未包含省级具体标准,实际核对时应另行取得现行有效的地方规定,再与上述全国性规则一并适用。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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