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漳州商铺征收咨询中,实际经营人与产权人不一致时,建议先补充四组材料:产权与身份材料、经营关系与授权材料、经营与损失凭证、征收程序文书。这些材料主要用来回答三个问题:谁是被征收人、谁在实际经营、经营损失和装修搬迁投入如何证明。征收程序所处的阶段不同,材料的用途也不同:在评估机构实地查勘阶段,材料用于协助查勘和评估;在补偿协商阶段,材料用于说明停产停业损失、装修和搬迁费用;在补偿决定阶段,则用于核对补偿决定所列事项。以下整理方法属于咨询准备建议,不代表法定必交清单,也不直接等于补偿结论。
一、先补齐“产权人—经营人”关系材料
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协议事项包括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因此,实际经营人参与咨询时,建议先把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说明清楚。可以补充:
- 不动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明,用于核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主体和房屋范围;
- 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协议、委托经营或代管协议,用于核对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租金或收益分配;
- 产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重点核对授权事项、授权期限、受托人身份,以及授权是否涉及评估查勘、补偿协商、签约和收款等具体环节;
- 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的支付凭证,用于辅助说明实际使用经营场所的情况。
同一份授权材料可能同时涉及评估查勘和补偿协商,建议按原件、签字盖章和形成时间逐项核对,避免把不同主体、不同期间的文书混在一起。
二、经营事实与损失凭证要能相互印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第十四条明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围绕上述项目,可以整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照片、纳税记录、销售或进货流水、员工工资和社保记录、装修合同及发票、设备清单与购置凭证、搬迁报价、停业前后经营流水对比等。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评估查勘、收益法测算,以及协商或评估装修、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但材料本身不直接确定补偿金额。
三、程序文书与咨询准备
建议一并带上征收范围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查勘记录、协商记录及送达文书,用于核对当前处于哪个程序环节、此前提交过哪些材料。实际经营人参与协商时,通常需要以产权人授权或与产权人的合同关系为基础说明参与范围,具体可结合授权文件向律师核对。
费用方面,咨询时可与律所协商材料梳理、协商参与、复议或诉讼代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之外,评估费、诉讼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设有征地拆迁业务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五条。公开文本可参见地方政府网站转载版本。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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