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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工伤行政诉讼律师咨询前,工伤认定书受伤部位与病历诊断部位不同时带哪组医学材料?

建议把医学材料按“病历诊断侧—客观检查侧—认定程序侧”三组一并带上,以同一次就诊事件为主线做对照,而不在工伤认定书记载部位与病历诊断部位之间二选一。两组材料指向不同事实层面,同时携带便于律师判断差异出现在哪个环节、由哪份材料形成。 第一组:载明诊断部位的病历与诊断文件。

建议把医学材料按“病历诊断侧—客观检查侧—认定程序侧”三组一并带上,以同一次就诊事件为主线做对照,而不在工伤认定书记载部位与病历诊断部位之间二选一。两组材料指向不同事实层面,同时携带便于律师判断差异出现在哪个环节、由哪份材料形成。

三组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第一组:载明诊断部位的病历与诊断文件。 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有手术的附手术记录,有病理或检验的附相应报告。这组材料用于核对诊断部位是在哪次就诊、由哪家医疗机构、依据什么检查形成的,以及病历记载前后是否一致。

第二组:客观影像与检查报告。 X线、CT、MRI等检查报告及对应的原始影像(胶片或电子文件)。这组材料用于核对影像所见部位与病历书写部位是否吻合,以及不同时间点的检查部位有无变化。影像与报告配套携带,便于比对报告结论与实际图像是否对应。

第三组:工伤认定环节已形成和已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此前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如有),以及向认定机关提交医学材料的记录。这组材料用于核对认定书所载部位对应的是哪一次就诊、哪一份医学文件,从而定位差异是记载出入、材料归集错位,还是诊断本身发生变化。

建议的对照顺序

建议先固定“同一就诊事件”这一条线:按同一医疗机构、同一就诊日期、同一病历号,把门诊、住院、检查、诊断文件归到一处,再逐份标注其上记载的受伤部位。随后把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载部位与这条线上的材料逐一对应,看它依据的是哪一份。最后再看影像等客观材料支持的部位与前述记载是否一致。这样整理的作用是把“部位不同”从笼统疑问变成可指认的具体文件差异,便于咨询时说明问题所在。

在证据类型上,上述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对应书证、鉴定意见等法定证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整理材料时按条文所列种类归位,可以更清楚地区分哪些属于病历书证、哪些属于鉴定意见。

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另附一页时间轴,列明受伤时间、各次就诊时间与机构、每份材料记载的部位、工伤认定申请与决定的时间,并在每项后注明材料来源。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业务资料涉及行政诉讼、工伤、劳动争议等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与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分属不同项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金额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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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诉讼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