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据固定,核心是把“学校应当做什么”与“学校实际做了什么”逐项对应,用可核查的材料把时间、主体和处理过程固定下来。需要先区分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民法典对两类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欺凌由其他学生实施时,还要看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北京地区的家长准备材料时,可以先确认学生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欺凌发生的时间地点与参与人,再围绕学校制度、发现、制止、通知、处理、报告等环节收集书面与电子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材料梳理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一、先分清适用哪条责任规则,再决定证据要证明什么
校园欺凌造成人身损害后,学校责任并不是一句话可以概括的,需要按受害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区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进一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三条规则对证据准备的意义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时,学校需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时,需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欺凌由其他学生实施时,实施欺凌的学生属于第三人,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因此,证据固定不能只停留在伤情照片和病历上,还要围绕“学校知道什么、什么时候知道、知道后做了什么”形成材料链条。
需要说明的是,学生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结合其年龄和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判断。本文只提示这一区分对举证的影响,具体案件中的主体状态仍需结合身份材料核对。
二、学校“管理职责”对应哪些可以核对的事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该法第一百三十条还明确,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专项制度、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第十九条要求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并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等侵犯身体或恐吓威胁,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侵犯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故意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以及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诽谤、散布谣言、恶意传播隐私等;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有明显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这些规定实际上划出了证据固定的“证明对象”:学校有没有建立并运行欺凌防控制度,有没有开展教育培训,有没有在事发后立即制止,有没有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有没有给予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严重欺凌有没有报告,有没有成立欺凌治理组织并开展调查评估。家长整理材料时,可以按这些事项逐项找对应材料,而不是把所有材料混在一起。
三、可固定的材料类型与整理方法
围绕上述事项,建议按以下类别整理,并注明每份材料拟证明的事实。这些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改变学校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一类是制度与组织材料。可以收集学校公示的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应急预案、岗位职责、教职工培训通知或记录、欺凌治理组织组成情况、防治欺凌专项调查材料等。这类材料用于核对学校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实际运行。如果学校未公示,可以通过书面沟通请求学校就制度建立情况作出说明,并保存沟通记录。
第二类是事件过程材料。包括学生本人书写的经过说明,注明时间、地点、在场人、行为方式;同学或目击者的证言,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聊天记录、社交平台截图、短信、邮件等电子材料,建议保留原始载体,记录账号信息、发布时间和对话双方,避免只保存裁剪后的图片;伤情照片、病历、诊断证明、心理辅导或就医记录,用于核对损害后果及发生时间。
第三类是学校处理过程材料。包括家长与班主任、德育处、校领导沟通的微信、短信、邮件、通话记录;学校出具的书面说明、处理决定、通知监护人的记录;学校是否安排心理辅导、是否开展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的记录;严重欺凌是否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文书。与学校沟通时,建议把口头沟通转化为书面往来,例如发送邮件或书面函件,写明“某年某月某日发生何事、学校何时知晓、已采取何措施、请学校书面回复”,并保留送达痕迹。这样做的用途是固定学校知晓和处理的时间点,便于后续核对学校是否“立即制止”、是否及时通知。
第四类是监控与现场材料。建议尽早以书面方式请求学校保存事发时段、事发地点的监控,写清具体时间段和位置;如果学校表示监控已覆盖或无法提供,可以把这一沟通过程固定下来。监控是否存在、保存多久,受设备和管理情况影响,个案中需进一步核实。
第五类是时间线。建议按“行为发生—学生报告—学校知晓—学校处理—家长沟通—后续处理”的顺序列一张表,把每个时间点对应的材料编号。特别要区分“学校何时知道”与“学校何时处理”,这两个时间点对应不同的证明对象。不同程序中的日期、不同主体的陈述允许存在差异,整理时并列记录,不预设哪一份必然真实。
四、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核对时,可以先看主体与行为能力状态,再看学校制度与组织是否建立,然后看学校何时知晓、是否制止、是否通知监护人、是否处理、是否报告,最后看损害后果与处理过程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个顺序的用途是避免只关注伤情而忽略学校处理过程,也避免只凭家长单方陈述概括学校责任。
常见误区有几种。一种是只保存家长自己写的陈述,没有学生本人说明、目击者信息和学校沟通记录,导致“学校是否知晓”缺少旁证。另一种是只截图不保留原始载体,电子材料的时间、账号和上下文难以核对。还有一种是不同时间点的沟通混在一起,把事前的反映、事后的交涉和学校处理决定写成同一件事,核对时容易产生歧义。另有家长把学校口头答应“会处理”直接当作已经处理,但没有保存后续处理结果,建议在口头沟通后以书面方式确认处理进展。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最终要由司法机关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本文提供的是围绕法定职责梳理材料的思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判断。涉及欺凌行为是否构成、学校责任比例、补充责任范围等问题,需要结合完整事实和证据进一步分析。
五、尚需核对的事项
准备咨询或委托时,可以先把学生身份与年龄材料、欺凌行为的时间地点与参与人、学校制度与处理记录、医疗与心理辅导材料、家长与学校沟通记录按上述类别归拢,并标注每份材料的来源、形成时间和拟证明事项。对缺失的材料,可以列出待核实清单,例如学校是否成立欺凌治理组织、是否开展过防治欺凌调查、严重欺凌是否报告,这些事项需要向学校或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梳理、证据补强方向及是否纳入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