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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医疗事故纠纷证据清单:完整病历、医疗票据、沟通记录与证明目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建议在整理材料时核对病历资料是否包含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并核对查阅、复制请求的提出时间与医疗机构实际提供的情况。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全文转载于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全文转载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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