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校园霸凌维权材料时,聊天记录与同学证言可以按“原始载体—身份对应—时间线—证明对象”四步整理,再与学校处理记录相互核对。被欺凌学生及其监护人是整理主体,这些材料可先用于向学校提出制止、调查和认定处理的要求,也可为后续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诉讼准备提供线索。能否支撑欺凌认定,要看事实是否属于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并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情形。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聊天记录的原始设备与登录账号、发言人与同校学生的身份对应、证言的亲历性和前后一致性。涉及具体材料梳理和委托范围,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现有材料是否完整、哪些事实还需要补证。
一、先确定两份材料要回答的认定问题
聊天记录和同学证言本身只是材料,整理前要先明确它们要证明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这一定义把主体限定为学生之间,把手段概括为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把后果限定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聊天记录和同学证言要围绕这些要素分别对应,不能只停留在“同学关系不好”或“发生过争吵”的描述上。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列举方式涵盖了殴打、脚踢、掌掴等侵犯身体或恐吓威胁,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侵犯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故意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以及通过网络或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散布谣言、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该条同时把“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作为可以认定构成欺凌的条件(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整理聊天记录和证言时,可以把“谁对谁、在什么时间地点、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双方是否存在年龄身体或人数上的优势关系”作为核对主线。
二、聊天记录:从原始载体到可核对的时间线
聊天记录整理的第一步是保留原始载体。建议不要删除对话、清理缓存或更换登录设备,先确认聊天发生在哪个账号、哪台手机或电脑上,记录账号昵称、头像、手机号或群成员信息。截图要能与原始设备中的对话对应,避免只保留对自己有利的片段。语音、图片、视频、文件应保留原文件,语音转文字的结果可以作为阅读辅助,但不宜替代原语音。群聊记录还要说明群名称、群成员构成、发言人与班级或学校的关系。
第二步是建立身份对应。聊天记录中的昵称、头像可能变化,建议把发言人与真实学生身份对应起来,可用群通讯录、班级名单、老师确认、同群同学的说明等材料辅助核对。对无法确认身份或身份存在争议的账号,应单独标注“待核实”,不宜直接写成某名学生所为。
第三步是按时间线编号。可以以日期时间为轴,把每条记录编号,写明发送时间、发送人、接收人、内容摘要、对应截图或原文件编号。对恐吓威胁、辱骂起绰号、散布谣言、传播隐私、索要财物、邀约围堵等内容分类标注,并保留上下文。连续对话中的前因后果往往影响对行为性质的理解,单独截取一句辱骂和完整对话所反映的事实并不相同。
第四步是说明证明对象。聊天记录可以用于证明行为发生的时间、频率、参与人、具体言语和传播范围,也可以用于证明被欺凌一方曾向同学、老师或家长求助。它不能自动证明伤情程度、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这些仍需病历、照片、学校处理记录等材料配合。若相关内容还发布在社交平台,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通知与必要措施的规定,向平台发送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要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具体通知方式和平台要求需另行核对。
三、同学证言:亲历事实、身份和一致性
同学证言的价值在于补充聊天记录之外的现场情况,例如谁在场、是否发生推搡、是否听到辱骂、是否看到孤立排挤、事后是否向老师报告。整理时建议优先保留亲历者陈述,把“我亲眼看到”“我亲耳听到”和“我听别人说”分开记录。转述内容可以作为线索,但不宜写成证人亲历事实。
一份便于核对的书面证言,可以包含证人姓名、班级、联系方式、与双方的关系、陈述时间;具体事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证人看到或听到的内容;证人当时是否劝阻、是否报告老师;证人愿意就哪些事实作证。未成年人证言涉及隐私保护,建议由监护人陪同沟通,避免公开传播证人身份信息。多名证人分别陈述时,建议各自独立书写或分别记录,减少相互讨论后内容雷同;记录人可以说明提问方式,避免诱导性提问或代写后让证人直接签名。
证言与聊天记录比较,证明方向不同:聊天记录擅长固定言语内容和传播范围,同学证言擅长还原现场行为和氛围;聊天记录可能存在账号身份争议,证言可能存在记忆偏差或不敢作证的问题。两者围绕同一事件相互印证时,建议把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参与人的材料放在一组,标出能够对应和不能对应的部分。证人是否出庭、证言在具体程序中如何采信,需由处理机关结合其他材料判断,整理阶段不宜预先下结论。
四、把两份材料放进同一张核对清单
建议用一张清单把材料名称、来源、形成时间、证明对象和待核实事项列清楚,便于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律师说明情况。清单的作用是帮助核对,不是替代原件,也不代表接收机关必然采信。
| 材料类别 | 核对对象 | 可以指向的事实 | 整理时注意 |
|---|---|---|---|
| 私聊记录 | 原始设备、登录账号、对方身份 | 威胁、辱骂、索要财物等具体言语 | 保留完整上下文和时间戳 |
| 群聊记录 | 群名称、成员构成、发言人身份 | 传播范围、围观起哄、孤立排挤 | 标注成员与班级关系,避免只截单句 |
| 语音图片视频 | 原文件、拍摄或发送时间 | 伤情、现场、财物损坏 | 保留原文件,说明拍摄人和取得方式 |
| 同学书面证言 | 证人身份、亲历性、前后一致性 | 现场行为、报告老师、事后影响 | 分别记录,区分亲历与转述 |
| 学校处理记录 | 提交时间、接收人、处理答复 | 学校是否制止、是否通知监护人 | 与聊天记录、证言按时间对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该条同时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因此,向学校提交材料时,可以同时记录提交日期、接收人、材料页数和学校答复;这些记录能与聊天记录、证言形成时间上的对应,帮助说明学校何时知情、采取了哪些措施。
五、与学校沟通、委托律师时的费用与范围边界
与学校沟通时,建议先提交事实清楚、时间线完整的那部分材料,再说明还需要学校调取或核实的监控、值班记录、班级处理记录。材料中涉及其他未成年人隐私的内容,建议控制传播范围,不通过网络公开曝光证人身份。学校认定处理、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向公安机关报案分别属于不同渠道,各自需要核对的材料和条件不同,宜分别准备。
委托律师梳理材料时,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咨询、材料整理、发函、谈判、诉讼代理等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写入书面约定。诉讼费由受理法院按案件情况收取,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电子数据固定服务费等属于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金额和收费标准,建议分别向受理法院、公证机构或受托机构核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商业咨询不影响紧急报警、医疗救助等公共渠道的使用。
六、仍需核对的事项
聊天记录要核对原始载体是否还在、账号身份能否对应、对话是否完整;同学证言要核对证人是否亲历、是否愿意作证、陈述之间是否存在需要解释的差异。两份材料与学校处理记录之间,要核对同一事件的时间、参与人和处理节点是否一致。对无法确认的身份、无法取得的原件或需要第三方固定的电子数据,宜单独列入待核实事项,不宜用推测补齐。天津的家长在准备材料时,可先按上述清单完成第一轮整理,再根据学校或处理机关的要求补充。若对材料分组、证明对象或委托范围需要进一步核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现有材料和待核实事项作具体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