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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医疗损害赔偿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材料

在北京医疗损害赔偿咨询前,围绕“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准备材料,重点在于把诊疗经过、损害表现和各项损失按同一时间线对应起来。

在北京医疗损害赔偿咨询前,围绕“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准备材料,重点在于把诊疗经过、损害表现和各项损失按同一时间线对应起来。可以先将材料分为三组:第一组是连续的诊疗记录,包括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和费用记录;第二组是损害后果的客观凭证,包括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影像资料、费用票据以及误工、护理、交通材料;第三组是能够说明诊疗环节与损害之间关联的文书,例如手术或特殊治疗的知情同意材料、病程记录、医患沟通记录。带着这三组材料咨询,律师才能初步判断争议集中在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还是损失计算,并据此确定还需要补充哪些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范围和咨询安排进行沟通。

一、先做一条可以逐项核对的时间线

医疗损害材料通常数量多、时间跨度长。建议先按日期整理一条时间线,记录首次就诊、检查、诊断、用药或手术、病情变化、转诊、复诊、费用支付和医患沟通等节点,并在每个节点后标注材料来源,例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费用票据、处方、护理记录或沟通记录。资料显示,医疗损害事项需要连续保存诊疗记录,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记录应保留完整时间线。时间线的作用,是帮助核对同一日期下病历记载、医嘱内容和费用票据是否能够相互对应。

整理时可以先留意几类常见缺口:只有出院小结而没有门诊病历;只有费用票据而没有对应医嘱或处方;有影像报告但缺少影像片或电子影像;沟通记录只有截图片段,没有完整上下文。对缺口可以单独列成清单,到咨询时说明哪些材料已经取得、哪些还需要向医疗机构调取。病历原件、票据原件和电子记录的原始载体建议由当事人自己保存,咨询时携带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并在材料上注明来源和取得时间,便于后续核对。

二、损害后果材料按损失项目分组

损害后果不只是伤情描述,还包括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各项损失。将材料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中分别归档,比把所有票据混在一起更便于核对。相关计算规则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关于医疗费,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据此,医疗费材料可以围绕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三部分整理,并区分已经发生的费用与后续治疗费用。

关于误工费,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误工材料可以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或纳税记录等,用于核对误工期间与收入减少情况。

关于护理费,该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材料可以按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分别整理,医嘱、护理记录或鉴定意见中涉及护理人数和期限的内容可以重点标注。

关于交通费,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票据建议与就医记录对应放置,便于核对每一次就医的时间、地点和陪同人数。

损失项目 可以整理的材料 主要核对内容
医疗费 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 实际支出数额、治疗必要性与合理性
误工费 医疗机构误工时间证明、收入证明、工资或银行流水 误工期间与收入减少情况
护理费 护理人员收入材料、护理人数和期限的医嘱或鉴定意见、护工费票据 护理必要性、人数、期限与计算标准
交通费 正式票据,与就医记录对应 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支出

三、因果关系材料围绕诊疗行为和知情沟通整理

因果关系的核对,通常要回到具体诊疗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准备材料时,可以说明损害发生在哪个诊疗阶段、该阶段有哪些记录、医务人员实施了什么处置,以及损害出现的时间与诊疗时间如何对应。

知情沟通材料是另一组重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同意书、谈话记录、授权材料等,可以用于核对说明对象、说明内容和同意情况。

诊疗行为本身则可以从病历中的病程记录、医嘱、会诊记录、护理记录、转诊记录等材料核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咨询时可以把认为存在问题的时间点和对应病历页码列出,说明当时出现了什么病情变化、医务人员作了什么处理或没有作什么处理,再交由律师结合完整病历核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往往还需要结合鉴定意见或其他材料进一步判断,是否需要鉴定、鉴定事项如何确定,需根据具体病历和损害情况另行核实。

四、咨询前的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建议的核对顺序可以是:先按时间排列病历、检查报告和票据,再按损失项目分组,最后列出缺口和需要向医疗机构调取的材料。核对时注意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和金额是否一致,例如患者姓名、就诊医院、科室、票据日期与病历日期能否对应。已有投诉、调解或鉴定材料的,可以按日期单独整理,说明已经经过的程序和收到的文书。

材料整理属于咨询前的准备建议,并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一次准备齐全。原件由当事人保存,咨询时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更为稳妥;电子沟通记录保留完整上下文和原始存储位置,避免只保留截图片段。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事项,具体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约定确认;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价格标准,不宜按统一金额预估。

五、咨询时可以把问题落到具体材料上

到所咨询时,可以围绕现有材料提出具体问题:现有病历能否反映争议诊疗环节;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还需要补充哪些记录;医疗费中哪些属于已经发生、哪些可能属于后续治疗;误工、护理、交通材料是否与就医记录对应;是否需要鉴定以及鉴定事项如何确定;拟委托的工作范围和费用如何约定。把问题与材料目录对应起来,沟通会更集中,也便于后续补充。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自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九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

如果现有材料在诊疗时间线、损害后果凭证或知情沟通记录上仍有缺口,可以先整理已有部分并标注待补事项,再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材料核对和咨询安排。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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