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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校园霸凌维权中,学校和施暴者家长责任怎样划分?

在天津处理校园霸凌维权,学校和施暴者家长的责任不能按同一比例“一刀切”,需要先区分两个前提: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施暴者是同校学生还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前者决定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还是过错责任,后者决定能否适用第三人侵权下的补充责任。

在天津处理校园霸凌维权,学校和施暴者家长的责任不能按同一比例“一刀切”,需要先区分两个前提: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施暴者是同校学生还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前者决定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还是过错责任,后者决定能否适用第三人侵权下的补充责任。家长一方,现有资料能直接支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参与欺凌认定处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程序性角色;施暴者家长的实体赔偿责任,需结合民法典监护人责任条款另行核对,不能由学校的补充责任直接推导。准备咨询时,可先按“受害学生年龄与行为能力—学校处理记录—施暴者身份—双方监护人沟通记录—医疗与费用凭证”分组整理,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定受害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学校责任路径随之不同

学校责任的第一层判断,不在“学校有没有错”这一句笼统表述,而在受害学生属于哪一类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条采取的是先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再举证证明已尽职责的路径。也就是说,受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学校要主张免责,需要拿出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要先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侵权责任。两条的举证侧重不同,材料准备的重点也不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具体区分标准,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本次资料未列具体年龄界限,核对时应以学生实际年龄和总则编条文为准。实务中需要把学生的身份材料、事发时的年龄、学籍信息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避免用事后材料替代事发时的状态。

二、再看施暴者身份:校外第三人与同校学生适用不同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条的适用对象写得很明确,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如果施暴者是校外人员,责任顺序是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相应”二字表明补充责任的范围要结合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程度核对,资料没有给出固定比例。

如果施暴者是同校学生,就不能仅凭“第三人”字样直接套用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校园欺凌发生在学生之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将“学生欺凌”定义为:“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同校学生之间的欺凌,学校责任仍要回到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根据受害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选择相应路径;施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实体赔偿责任,本次资料未包含监护人责任的具体条文,需另行核对,不宜把学校的补充责任直接等同于家长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三、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核对哪些材料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是只看有没有制度文件,也不是只看事后有没有处理,而是要把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处置放在同一事件时间线上核对。以下材料可以分别对应不同的证明对象,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原件来源分组整理:

材料 能核对什么 使用时的注意点
学生身份、年龄、学籍材料 受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对应,避免用事后状态替代
学校欺凌防控制度、教职工培训记录 学校是否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是否开展防治教育和培训 制度存在不等于具体事件中已尽管理职责,还要看执行记录
事发监控、证人证言、聊天记录 欺凌行为是否存在、持续时间、手段、参与人员、损害后果 注意原始载体、取得方式和完整性,避免只截取片段
学校制止、通知监护人、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记录 学校是否立即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是否开展辅导和指导 按同一事件核对时间顺序和记录对象
医疗记录、诊断证明、费用票据 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的后果及治疗经过 与事发时间、就诊记录、复诊记录相互对应
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 严重欺凌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配合处理 与学校内部处置记录比对,核对报告时间和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这条把学校在欺凌处置中的动作写得比较具体:立即制止、通知双方监护人、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加强管教、严重欺凌报告。核对时可以把学校的实际处置逐项对应到这些动作上,看哪些有记录、哪些只有口头陈述、哪些时间上存在缺口。

四、施暴者家长的责任:程序义务与实体赔偿分开看

施暴者家长在校园欺凌处置中的角色,现有资料直接支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的程序性安排:学校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这里的主体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象是“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是“参与”和“接受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这些规定说明家长在欺凌认定处理程序中不是旁观者,但程序参与义务与民事赔偿责任不是同一层面,不能因为家长参与了认定处理,就直接得出其应承担多少赔偿比例的结论。

施暴者家长的实体赔偿责任,需要结合施暴者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法典监护人责任条款另行核对。本次资料覆盖的是学校责任条文和校园欺凌处置条文,未包含监护人责任的具体条文,因此本文不对家长赔偿比例、赔偿范围下结论。写作和咨询中可以明确区分:学校责任按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判断;校外第三人情形按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判断责任顺序;同校学生之间的欺凌,施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实体责任另行核对;家长参与认定处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属于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性内容。

五、天津咨询前的材料准备与委托边界

天津是本题的咨询情境,适用的核心规则仍是《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全国性法律;地方性文件、具体办案口径或学校内部处理规范,需另行核对,不能由城市名称推导当地有统一赔偿标准或固定处理流程。

准备咨询时,建议先把材料按用途分组:第一组是主体与时间材料,包括学生身份、年龄、学籍、事发时间地点;第二组是行为与后果材料,包括监控、证人、聊天记录、医疗记录和费用票据;第三组是学校处置材料,包括制度文件、制止记录、通知监护人记录、心理辅导记录、家庭教育指导记录、报告记录;第四组是双方监护人沟通记录。每组材料都标注来源、形成时间、原件保管人,便于核对同一事实的不同版本。这样整理的作用,是帮助判断学校责任适用哪一条、施暴者身份属于哪一种情形,以及哪些事实还需要补充核实。

如与律所协商委托,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以受理机构、鉴定机构的通知为准,本文不提供具体金额或收费标准。涉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应优先通过公安机关、医疗急救等公共渠道处置,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对于本文尚未核对的施暴者监护人责任条文、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年龄界限以及天津当地具体办案口径,可在咨询时一并提出,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来源: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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