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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名誉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企业商誉受损怎么维权

企业商誉因网络言论受损,维权通常从两条线展开:一是依据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向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主张侵权责任;二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要求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就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商誉因网络言论受损,维权通常从两条线展开:一是依据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向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主张侵权责任;二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要求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就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北京准备名誉权侵权维权咨询时,可以先核对侵权内容的发布主体、平台角色、通知送达记录和损害后果材料,再确定主张对象和顺序。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区分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则把网络环境中的责任主体分成两类:一类是发布内容的网络用户,另一类是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企业商誉受侵害时,需要先判断涉嫌侵权内容由谁发布、由谁承载、平台对内容是否实施了编辑、推荐、置顶等行为。发布账号的主体信息、内容链接、发布时间、阅读转发数据,都是核对发布者身份的基础材料。平台是仅提供信息存储或链接服务,还是自身参与内容发布,会影响后续通知对象和责任主张的选择。

这一步的事实核对建议围绕同一事项进行:同一链接、同一账号、同一发布时间,比对网页截图、录屏和平台页面显示的信息,避免把不同平台上的转载内容混在同一组材料里。平台的具体角色认定,需要结合平台规则、投诉入口设置和内容呈现方式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企业一方判断。

二、通知删除:内容、对象与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上出处)

这条规则是商誉维权中最常使用的程序工具,适用时有几个要点需要完整保留:

第一,通知的内容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企业作为权利人发出通知时,需要让平台能够识别通知主体和涉嫌侵权内容,并附上初步证据。初步证据的具体形式,条文没有列明,可以结合内容截图、权属或商誉关联材料、侵权表述指向的对象等整理。

第二,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条文使用“及时”表述,未规定具体天数。平台的处理时限和措施类型,需要结合平台公示规则和具体情形核对,不宜直接套用固定期限。

第三,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损害的扩大部分”,不是全部损害。这一范围限定在条文中有明确表述,主张时需要把通知到达前后的损害情况分别整理,说明扩大部分对应的期间和事实。

第四,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知内容与事实不符、权利基础不清时,发出通知一方存在相应风险。通知文本宜对照条文要求逐项核对,保留发送记录、送达回执和平台回复,便于还原通知到达时间和平台处理过程。

三、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上出处)

这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区别在于适用前提。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以权利人发出合格通知为起点,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不以通知为起点,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害,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两条规则可以并存,具体适用哪一条,取决于平台主观状态和通知事实的核对结果。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需要证据支撑的事实判断。平台是否对涉嫌侵权内容进行过推荐、编辑、置顶,是否收到过多次投诉,投诉后是否作出处理,这些情形可以作为核对的线索。相关事实需要结合平台页面、投诉记录和回复内容进一步确认,不宜仅凭内容热度推定平台主观状态。

四、责任形式与一个常见适用范围误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这条规定中出现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容易被直接拿来套用到企业商誉纠纷。需要核对的是,该条的主体结构是“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者个人信息权利,适用场景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关系。企业商誉受损通常发生在市场竞争或网络言论场景中,与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主体和权利类型不同,直接援引该条作为企业商誉维权的请求权基础,存在适用范围上的障碍。企业商誉纠纷的责任形式,需要结合具体侵权认定、被侵害的民事权益类型和相应法律依据另行核对。

五、材料核对与咨询准备

以下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事实和现有规则对应起来,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前提:

材料组 可以核对什么 整理建议
涉嫌侵权内容 发布账号、发布时间、链接、完整页面 对同一链接做截图和录屏,保留阅读、转发、评论数据
权利与商誉关联 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品牌宣传材料 说明涉嫌侵权表述指向该企业的具体依据
通知与送达 通知文本、发送渠道、送达回执、平台回复 按时间顺序排列,标注通知到达和平台处理的节点
损害后果 客户流失、合同解除、销量变化、负面评价 按同一期间、同一业务口径归集,避免不同事项混算
平台角色 平台规则、投诉入口、推荐或编辑情况 核对平台页面显示和投诉记录,区分发布者与平台行为

材料整理的作用在于把“谁发布、发了什么、平台何时知道、损害如何变化”这几个事实节点对应起来。不同平台、不同账号、不同期间的材料分别归类,比较时保持同一维度,便于判断通知对象和责任范围。

六、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企业商誉维权可能涉及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公证费、电子数据取证费等第三方费用,几类费用的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具体工作范围包括通知文本起草、平台沟通、诉讼代理等,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确认。诉讼费按受理法院通知缴纳,公证、取证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和相应机构通知处理。知识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费用金额需要在明确工作范围后与律所核对。

企业商誉受损的维权,核心在于把发布主体、平台角色、通知内容和损害变化逐项核对清楚,再对照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确定主张路径。现有材料未覆盖诉讼程序期限、平台具体处理时限和地方性规则,相关事项需要另行核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通知文本、材料归组和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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