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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纠纷需要哪些材料,住院病案和知情同意书怎么核

在北京处理医疗事故纠纷,需要准备的材料可以分为四组:患者身份与亲属关系材料;完整住院病案及门诊就诊记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知情同意文书;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凭证与沟通记录。其中,住院病案要核对“全不全、连不连、对不对”,知情同意书要核对“谁签的、何时签的、告知了什么、同意了什么”。

在北京处理医疗事故纠纷,需要准备的材料可以分为四组:患者身份与亲属关系材料;完整住院病案及门诊就诊记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知情同意文书;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凭证与沟通记录。其中,住院病案要核对“全不全、连不连、对不对”,知情同意书要核对“谁签的、何时签的、告知了什么、同意了什么”。这两类材料的核对重点不同,但都需要与医嘱、护理记录、手术记录、费用清单相互对照,单看一份文书往往说明不了问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材料前就核对范围作初步沟通。

一、材料按四组归集,各组证明对象不同

第一组是主体与关系材料。包括患者身份证明,近亲属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文件;由他人代为办理查阅、复制病案或参与协商的,还需要相应授权文件。这组材料解决“谁有权主张、谁在出面办理”的问题。

第二组是诊疗过程材料。门诊病历、挂号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出入院记录、转诊记录,以及住院病案中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该条列举之后用了“等”字,病案内实际归档范围以医疗机构归档情况为准,建议以病案首页所列目录逐项清点,缺项单独记录。

第三组是告知与同意材料。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对应同意文书是核验重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组是费用与损失材料。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应与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对应。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为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费用凭证单独摆放价值有限,建议按就诊时间与病历对应归集。

二、住院病案的核验:完整性、连续性、对应性

完整性核对,以病案首页或归档目录为索引,逐项对照前述条文列举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是否齐全,出院记录、体温单等实际归档材料是否在册。核对时记录提供机构的名称、复制日期、页数和盖章情况,形成一份自己的清单。

连续性核对,看时间轴是否闭合。入院时间、术前讨论、手术开始与结束、麻醉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出院时间之间应能相互衔接。医嘱单的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应有对应的执行签名和执行时间,护理记录中的生命体征、用药、处置时间应与医嘱呼应。出现整页缺失、跳号、时间倒置或前后矛盾的,建议逐处标注页码和内容,不作推测性补写。

对应性核对,把同一事实放到不同文书里比对:住院志记载的诊断与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是否一致;手术名称、术式、麻醉方式在各文书中是否统一;费用清单中的收费项目能否在医嘱、手术记录、检验报告中找到对应。这种比对帮助判断材料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属于整理方法,不代替鉴定机构或法院的判断。

关于病历资料的取得,《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核验时如发现缺页、涂改、前后版本不一致,建议如实记录发现过程和比对结果,保留原始复制件,不自行改动、补注或重新装订原件。是否构成上述条文中的情形,需要结合后续程序认定,材料整理阶段以固定现状为主。

三、知情同意书的核验:签署主体、时间、内容三要素

签署主体方面,核对签名人是否为患者本人;由近亲属签署的,核对是否属于“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以及该亲属与患者的身份关系材料能否对应。签名、日期、与患者关系栏如有空白,建议记录空白位置,不代填。

签署时间方面,将同意书落款日期与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前小结的日期比对。同意书形成于手术之后,或者同一天多份文书时间顺序明显异常的,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点。核对时以文书上记载的原始时间为准,不作调整。

内容方面,核对文书是否载明拟实施的手术或检查治疗名称、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以及患者或近亲属的明确同意意思。不同医院文书格式差异较大,有的把风险与替代方案分散在专用告知书、术前谈话记录中,建议把同一次诊疗的全部告知类文书集中比对,避免只看一张签字页。同意书本身是告知与同意的载体,第1219条把说明义务与取得明确同意并列规定,签字页存在不等于说明义务已履行,内容是否具体、是否对应实际实施的手术,仍要结合病历核对。

四、建议的核对顺序与用途区分

建议先清点材料目录,再作内部比对,最后按用途分组。第一遍只列清单、标页数,判断有无缺项;第二遍做时间轴和对应关系比对,把每一处不一致写成“哪两份文书、第几页、记载内容分别是什么”;第三遍按协商沟通、鉴定材料、诉讼证据三种用途分装,同一份材料在不同用途下可以重复使用,但说明重点不同。

材料用途需要区分:用于与医疗机构沟通的,重点在事实时间线和缺项清单;用于鉴定环节的,重点在病历完整性与诊疗过程的连续性;用于诉讼的,重点在证据来源、取得方式和原件保管链条。这些是整理思路,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

费用边界也需分清: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病案梳理、材料目录编制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由法院依法收取,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二者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任何金额在核对委托合同与收费凭证之前都不宜先行确定。

在北京准备此类材料,可以先从病案复制件与知情同意文书入手,按上述维度自查一遍,再把缺项和疑点整理成一页清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是否齐全、哪些事实需要补充核实、拟议委托范围如何约定作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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