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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如何选择律师: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怎么追责

在北京处理校园霸凌维权,选择律师时可以抓住一条主线:先确认受伤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对照学校在欺凌防控制度、制止、通知家长、心理辅导、报告等环节的实际记录,判断学校是否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据此确定向谁主张、主张什么。能把这条主线拆成可核对事实和证据清单的律师,更适合承接此类事务。

在北京处理校园霸凌维权,选择律师时可以抓住一条主线:先确认受伤害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对照学校在欺凌防控制度、制止、通知家长、心理辅导、报告等环节的实际记录,判断学校是否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据此确定向谁主张、主张什么。能把这条主线拆成可核对事实和证据清单的律师,更适合承接此类事务。需要先做材料梳理、委托范围沟通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行核对学生的年龄与行为能力状态、伤害后果以及学校已经作出的处理记录。

一、追责对象先按民法典的三条规则分开

校园霸凌维权中,学校责任与直接实施欺凌的学生的责任是两条线,适用规则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按该条,受伤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由学校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能证明的不能免责。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责任条件,需要围绕学校是否尽到职责收集和说明事实。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以“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为限,学校承担的是相应补充责任,且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之间的欺凌,实施方是被欺凌学生的同学,不属于“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学校责任要回到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判断。具体适用哪一条,需按受伤害学生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核对。直接实施欺凌的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赔偿项目与数额,需结合伤害后果、医疗票据等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展开。

二、“未尽管理职责”对应哪些法定动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该条列举了学校应当落实的多项动作:建立防控工作制度并开展教育和培训;立即制止欺凌行为;通知双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给予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欺凌不得隐瞒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逐项对照这些动作及对应记录。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被孤立、排挤等情形及时干预,发现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及时沟通了解,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及时向学校报告。

此外,该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专项制度和零容忍处理机制、受伤害学生关爱帮扶机制;第十九条要求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并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第二十条要求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并视情况给予家长家庭教育指导。这些条款可以作为核对学校日常管理是否到位的坐标,但是否承担责任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和上述民法典条文判断。

三、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的几个方面

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律所排名、人员资质、办案经历或收费标准,以下为建议性的核对方向,供咨询时使用。

第一,看其能否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第三人侵权三种情形,并说明各自的举证分配,而不是笼统回答“学校有责任”。

第二,看其能否把“欺凌行为本身”和“学校管理过程”分成两组证据:前者包括伤情、监控、聊天记录、同学陈述;后者包括学校制度文本、处理记录、通知家长记录、心理辅导记录、报告记录。

第三,看其能否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动作逐项对照,指出哪些环节有记录、哪些环节缺少材料,而不是只看学校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

第四,委托范围与程序阶段建议在书面委托中写清,例如咨询、代为沟通、参与调解、诉讼代理分别包含哪些事项;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第五,费用边界建议分开核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在书面约定中分别列明,具体缴纳依据向收款单位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统一收费标准,遇到“保证结果”“包赢”一类表述应保持审慎。

四、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核对时的注意点
学生出生日期、就读年级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决定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还是第一千二百条
学校欺凌防控制度、教职工培训记录 是否建立制度并开展教育和培训 对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处理记录、欺凌认定材料 是否立即制止、是否组织认定和处理 注意记录形成时间与参与人员
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记录 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 核对通知时间、方式和对象
心理辅导、教育引导记录 是否及时给予相关学生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区分对受伤害学生与实施欺凌学生
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 严重欺凌是否存在隐瞒 对照“不得隐瞒”“及时报告”的表述
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 人身损害后果与损失范围 与伤害行为的时间、原因对应
监控视频、聊天记录、同学陈述 欺凌行为是否存在、持续时间和方式 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和形成时间

五、几个容易混淆的边界

学校开过会、谈过话,与学校逐项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动作,是不同层面的事实,需要结合记录逐项对照。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限于“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校内学生之间的欺凌不按该条处理。只收集欺凌行为证据而不收集学校处理流程证据,难以说明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只关注学校而不核对直接实施欺凌的学生及其监护人,也会影响责任主体的完整确定。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的内容

建议先按时间顺序整理一份事实经过,标注欺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已知见证人;再按上表把学校已作出的处理、通知、辅导、报告等记录归入同一时间线;同时保留病历、票据和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对尚缺的材料,可以列成待核实清单,向学校或相关部门依法了解。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建议,具体委托事项、费用项目和承办安排,以与律所书面确认的内容为准。

如对学校管理职责的核对顺序、材料分组或委托范围仍有疑问,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本文所列事实与材料进一步沟通。

来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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