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不是北京高空坠物侵权处理的法定前提;是否需要聘请,取决于目前处在公安调查、与物业协商、诉讼举证还是补偿追偿阶段,以及多户可能加害情形下,物业排查材料是否足以核对。多户可能加害时,建议先围绕“具体侵权人能否查明、哪些使用人属于可能加害范围、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三项事实,核对物业掌握的巡查、维保、监控和隐患处理材料。
多户可能加害时,先看法条适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多户可能加害的处理前提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用证据说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补偿后对实际侵权人有追偿路径。物业责任则单独看其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公安等机关的调查材料,是核对具体侵权人和可能加害范围的重要来源。
建议先核对物业哪些排查材料
下列材料用于核对物业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现场事实,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具体能否查阅、复制,需结合材料保管主体和办案机关要求沟通。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能帮助核对什么 | 核对时注意 |
|---|---|---|
| 事发时段公共区域监控及调取记录 | 物品坠落方向、时间、人员出入情况 | 核对保存主体、调取时间、视频是否连续完整 |
| 物业日常巡查、外墙及悬挂物检查、维修记录 | 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此前有无同类隐患 | 核对记录形成时间、记录人、整改是否闭环 |
| 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和维护记录 | 事发区域是否设置警示、提醒 | 核对标识位置、设置时间及现场照片 |
| 报修、投诉、隐患整改台账 | 是否有人此前反映过坠落或坠物风险 | 同一事项的受理、处理、回复记录并列比对 |
| 事发前后现场照片、坠落物保管记录、天气情况 | 现场状态、物证位置和保管过程 | 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注明拍摄时间和保管人 |
| 公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物业配合调查记录 | 具体侵权人调查进展、可能加害范围 | 未公开材料需通过办案机关或依法申请获取 |
这些材料不能单独替代公安调查,也不能仅凭物业记录认定某一户就是侵权人。它们的用途是帮助把“物业是否尽责”“哪些住户可能属于可能加害使用人”“具体侵权人是否已有线索”分开核对。
律师服务与费用边界
如果只是向物业书面调取材料、整理时间线、保存现场证据、配合公安调查,可以自行处理。多户可能加害范围较大、物业责任存在争议、需要诉讼举证或后续追偿时,建议咨询律师,由律师协助梳理材料之间的主体、时间、来源和数额对应关系。是否委托、委托哪些阶段,由当事人决定。
律师服务费方面,根据司发通〔2021〕87号,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会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具体到个案,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程序阶段和计费方式,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本次资料未列具体标准,需另行向法院或相应机构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人身损害、一般侵权等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该资料未列出高空坠物专项资质、固定报价、接案安排或结果保证;是否承接及具体承办人员,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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