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北京咨询医疗纠纷律师,只带病历复印件通常不足以完成一次有实质判断的咨询。病历是判断诊疗过程的核心材料,但一次咨询往往需要同时核对四类信息:谁有权主张、诊疗过程中发生了什么、损害后果和费用有多少、此前已经走过哪些程序。病历复印件解决的是第二类问题,其余三类要靠身份与关系材料、费用票据、沟通与知情同意记录、损害后果材料以及已有程序文书补足。准备时可以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对照整理,把每份材料能说明的问题写清楚,再带着这些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病历复印件为什么是核心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一条既明确了病历资料的大致范围,也明确了患者查阅、复制的权利。咨询时带上病历复印件,律师才能对照医嘱、检验、手术麻醉、护理等记录,还原就诊和处置的时间顺序。
病历之所以关键,还因为它与过错判断直接相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一条的适用前提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三种情形分别对应不同的证明方向。咨询时说明病历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和完整程度,有助于判断目前掌握的材料处于什么状态,是否还需要补充调取。(条文来源:《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转载网址:http://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病历复印件本身要核对什么
病历复印件是不是“够用”,先要看它覆盖了什么、缺了什么。建议从以下几个角度自查,这些属于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一是范围是否覆盖争议期间。门诊、急诊、住院、转诊、复查的记录是否都在,入院到出院的日期是否连续,有没有只复印了住院部分而缺少门诊首诊记录的情况。
二是组成是否齐全。对照上述条文列举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逐项核对是否都有;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是否单独成册。条文使用“等病历资料”的表述,具体到个案还包括哪些材料,需要结合就诊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对。
三是形式是否可追溯。复印件上是否能看到医疗机构标识、病案号、页码和复印时间,影像胶片或电子影像与报告单是否对应。建议在咨询时如实说明复印件是向病案室申请复印取得,还是由科室提供,是否与原件逐页核对过。复印件的来源和一致性属于需要个案核实的事实,不宜自行下结论。
四是是否存在不同版本。如果手里有不同时间取得的病历、出院小结与住院记录表述不一致,建议并列保存、标注取得时间,不要自行合并或改写。
除病历外建议一并整理的材料
下表按材料类别列出建议准备的内容和它能核对的问题,具体到个案是否需要,可与律师沟通确认。
| 材料类别 | 建议准备的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
| 主体与关系 | 患者身份证明;由近亲属或他人代为咨询时的关系证明与授权文件;联系方式 | 谁有权了解情况、谁是可能的权利主体 |
| 病历资料 | 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影像报告 | 诊疗行为的时间顺序与具体处置 |
| 知情同意与沟通 | 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谈话记录、告知文书、与医护人员的沟通记录 | 告知与同意过程是否留有书面痕迹 |
| 费用与损失 | 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外购药凭证、交通与住宿票据、误工与护理相关材料 | 损失的项目、金额与发生期间 |
| 已有程序材料 | 投诉、调解、鉴定、保险理赔等环节收到或提交的文书及送达记录 | 此前处理到哪一步、有没有既定表述 |
需要说明的是,损害后果材料的具体范围因案情而异,涉及伤残、后续治疗或死亡的情形,需要另行核对相应材料;上表只是整理思路,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争议焦点不同,材料侧重也不同
同样是医疗纠纷,争议点不同,病历复印件之外的补充重点也不同,咨询前可以先判断自己关注的是哪一类问题。
如果关注的是“该做的检查或处置有没有做”,重点看医嘱单、检验报告、护理记录之间的时间对应关系,以及病程记录中对病情变化的描述是否连续。这类问题靠病历复印件本身通常能够初步梳理。
如果关注的是“有没有告知、有没有取得同意”,除病历中的同意书签字页外,还需要找谈话记录、告知文书、术前讨论记录等。书面同意书往往只反映签字结果,沟通过程的其他痕迹需要单独收集。
如果关注的是“病历本身是否完整”,则要并列保存不同时间取得的版本、复印件的取得凭证,并说明是否存在拒绝提供或延误提供的情况。这类事实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材料进一步核实,不宜在咨询前自行定性。
如果关注的是损害后果和损失范围,费用票据、误工与护理材料的重要性会上升,需要与就诊时间线对应起来,说明每一项支出对应哪一次诊疗。
咨询前的整理顺序与需要核实的事项
整理时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目的是让律师在有限时间内看懂事实,而不是追求材料数量:
第一步,做一条时间轴。按日期记录就诊、检查、手术、转诊、出院、复查等节点,每个节点标注对应的是哪份材料。
第二步,按同一事项归类。把同一家医院、同一段住院期间的材料放在一起,避免不同医院、不同就诊阶段的材料混放。
第三步,标注来源。每份材料注明是原件、复印件还是照片,复印件注明取得时间,沟通记录注明形成时间和参与人。
第四步,列一页清单。把已有哪些、缺哪些写清楚,咨询时可以直接对照,也便于后续补充。
咨询前还可以向律所核实几件事:拟咨询的事项是否属于医疗损害方向、材料以何种方式提交更便于阅读、是否需要携带原件核对、个人信息如何保管。这些属于服务衔接事项,以受理确认信息为准。
医疗纠纷的材料准备,核心不是把病历复印件交出去,而是让病历、费用、沟通记录和程序文书能够相互对应,说明同一件事。哪些材料已经齐全、哪些还需要补充核对,可以拨打4009003957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后再作安排。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