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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校园霸凌维权律师咨询:学校管理责任与监护人赔偿怎么主张

北京校园霸凌维权中,"学校管理责任"和"欺凌方赔偿"是两条可以分开主张、也可以合并主张的路径:学校一侧看它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欺凌方一侧看实施欺凌的学生是否构成侵权、造成了什么损害。两条路径的举证难度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

北京校园霸凌维权中,"学校管理责任"和"欺凌方赔偿"是两条可以分开主张、也可以合并主张的路径:学校一侧看它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欺凌方一侧看实施欺凌的学生是否构成侵权、造成了什么损害。两条路径的举证难度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开始整理前,建议先把孩子所在学段、欺凌发生的时间地点、学校已经做过哪些处理、目前有哪些书面记录这四件事写清楚,再决定先与学校交涉还是同步准备民事主张。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这类事实梳理与材料核对。

一、先分清责任主体:实施欺凌的学生与学校不是同一层责任

学生欺凌在规范上有明确定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

这个定义决定了赔偿主张的对象首先是实施欺凌的学生一方。学校并不是当然的第一责任人,它的责任来自"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这一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这段原文里有两层意思需要保全:实施欺凌的学生属于"第三人",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且以"未尽到管理职责"为前提,学校赔付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主张时不宜把学校写成唯一或首位赔偿主体,也不宜认为学校一旦发生欺凌就必然全额赔偿。

二、学校责任的举证差别,取决于孩子的民事行为能力

同样是校园内受到伤害,举证责任并不一样,这一点常被忽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过错推定:学校要自己举证已尽职责,才能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要求主张方证明学校未尽职责。

落到实务上,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阶段的孩子通常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时可以直接要求学校就其管理行为作出说明并举证;初中、高中阶段的学生通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方需要主动收集学校管理缺位的材料。孩子具体属于哪一种,应以实际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核对,不能仅凭学段推定。

三、"尽到管理职责"落在哪些具体动作上

学校是否尽责,不是抽象评价,而是对照规范中的具体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预防宣传、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并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类型,包括殴打、脚踢、掌掴等侵犯身体或恐吓威胁,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侵犯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故意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以及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诽谤、散布谣言、恶意传播隐私;并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恶意实施前述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则要求教职工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被孤立、排挤应及时干预,发现情绪反常、身体损伤应及时沟通了解,可能涉及欺凌的应向学校报告。

这些条文的价值在于把"管理职责"拆成了可核对的动作:有没有防控制度、有没有开展教育、发现后有没有立即制止、有没有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有没有安排心理辅导、严重情形有没有报告。主张学校责任时,针对的应当是哪一项动作缺失,而不是笼统地说"学校没管好"。

四、向实施欺凌一方主张赔偿:现有依据能支持到什么程度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实施欺凌的学生作为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范围需要对应欺凌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人身伤害对应医疗支出,财物损坏对应财产损失,侮辱、诽谤、网络传播等造成的精神损害也需要相应证据支撑。索赔主张应当围绕已经发生、能够证明的损害展开。

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如何承担责任,本次资料未收录相应条文,不宜在此给出结论。实际主张时,是把监护人一并列为被告、还是先行与对方监护人协商,需要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条文及现行版本来核对,这一环节建议单独确认后再定方案。

程序上还有一点可以提前留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学校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这一通知义务属于学校处理程序的一环,与赔偿责任归属是两个问题,不宜把"被通知参与处理"直接理解为"承担赔偿"。

五、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帮助把事实整理成可核对的结构,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材料 能核对的事实 核对时建议注意
学校处理记录、谈话记录、书面回复 学校何时知悉、采取了哪些制止与处理动作 与家长自己记录的时间线对照,标注同一事件的日期差异
家长陈述与孩子陈述 欺凌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持续时间 分别记录,不合并为一份,保留原始表述
就医病历、诊断证明、票据 人身伤害的程度与支出 就诊时间与欺凌时间的对应关系需说明
聊天记录、社交平台截图、录音 语言欺凌、网络欺凌的内容与传播范围 保留原始载体,注明取得时间与取得方式
财物损坏的照片、购买凭证 财产损失数额 区分原有价值与修复费用
心理辅导、评估材料 精神损害的相关事实 说明来源机构与形成时间

整理时建议以"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为分组依据,把学校一侧的材料和欺凌方一侧的材料分开放置,避免混淆。哪些材料最终提交、在哪个环节提交,可根据对方回应情况再调整。

六、费用与委托范围的边界

这类事务通常涉及三类支出:律师服务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依委托合同约定,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按受理法院的通知交纳;伤残鉴定、心理评估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机构标准支付。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具体金额标准,不宜预设数额,建议在签约前把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是否包含后续程序写进书面约定。

事实层面仍待核对的是:孩子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学校已履行与未履行的具体动作、损害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以及向欺凌方主张时的责任主体如何列明。这几项确定之后,主张的重点和顺序才有落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上述材料的归集与下一步安排作进一步沟通;涉及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请优先报警或联系学校主管部门。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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