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书核验的顺序看,建议先核对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无效)的那份决定,再核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同时核对赔偿请求是否在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处理依附于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又把“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等列为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因此,违法性决定是理解赔偿决定的前提文书。
两份决定各核什么
| 核对对象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能说明的问题 |
|---|---|---|
| 确认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的决定 | 作出机关、文号、日期、送达记录;属于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还是确认无效;针对的是哪一个行政行为 | 违法行为是否已被生效文书确认,以及确认的范围 |
|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 作出机关、赔偿方式与数额、所依据的违法性认定、与侵权行为实施主体的关系 | 赔偿决定是否有对应的违法性基础,赔偿内容是否明确 |
| 赔偿请求的提出节点 | 是否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请求的项目和金额 | 对应《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一并提出”的适用场景 |
| 损害与因果关系材料 | 损害事实、损失清单、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材料;是否已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 对应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驳回事由 |
赔偿决定本身的审查要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对于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核对赔偿决定时,可以重点看赔偿方式是否明确、数额是否有计算依据、所依据的违法性认定与前述决定是否一致。
第六十四条同时列出驳回赔偿请求的情形,包括损害没有事实根据、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损失已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为的同时已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以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这些条件需要结合具体材料逐项核对,不能仅因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不同,就得出赔偿决定无效或赔偿请求不能成立的结论。
主体不同时的处理前提
本次资料没有包含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条文。赔偿义务机关为何是另一主体、该确定是否成立,需要另行核对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就“先核哪份决定”而言,可以先按上述顺序整理:先看违法性决定确认了什么行为违法、违法范围有多大,再看赔偿决定是否以该违法性认定为基础、赔偿项目与损害是否对应,最后核对赔偿请求提出的时间和救济途径。两份决定的主体不同,属于需要分别核对作出机关和职权依据的情形,不宜把不同主体的文书混为同一份决定来判断。
涉及成都的行政赔偿咨询,可以按“违法性决定—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与损害材料”的顺序分组整理文书和送达记录,便于对照上述条件逐项核实。
依据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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