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文品良律师成功代理土地征收补偿案,法院:撤销并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案件简述: 原告李小琴是陕西省A市XX区晨光村村民,作为户主,她名下的 50 号宅院不仅是居住之所,更是全家的根。2022 年以来,被告A市XX区人民政府以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名义多次与原告进行协商,要求原告家庭户腾退宅基地并搬迁房屋,原告因被告实施项目程序不透明、补偿标准不合理而未与被告达成搬迁协议。(本文涉及各方当…

案件简述:

原告李小琴是陕西省A市XX区晨光村村民,作为户主,她名下的 50 号宅院不仅是居住之所,更是全家的根。2022 年以来,被告A市XX区人民政府以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名义多次与原告进行协商,要求原告家庭户腾退宅基地并搬迁房屋,原告因被告实施项目程序不透明、补偿标准不合理而未与被告达成搬迁协议。(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同年4月11日, 被告在原告所在村公布《A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对A市XX区晨光社区( 一二三四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的决定》( 以下简称《征收决定》)。 因上述《征收决定》存在诸多不合理和不合法之处,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A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 XX 行初 XX2 号行政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 2024)陕行终 XX0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8月12日, 被告向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原告位于征收范围的XX区晨村2组50号的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等财产,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其中产权调换补偿额2256766元,给予300平方米住宅安置房和40平方米营业性安置用房(按安置方案价格购买);货币补偿金额2699766元,给予40平方米营业性安置用房(按安置方案价格购买)。

原告认为该决定依据不合法、程序违法,且不能保障原告合法利益,故委托文品良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 2024 年 8 月 12 日 向原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庭审交锋:围绕 “补偿决定合法性” 的四大争议

(一)焦点一:《征收决定》已被确认违法,能否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恒略律师:被告作出《征收 补偿决定》依据的是《征收决定》,而《征收决定》 已被人 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违法,故不应以违法的征收决定作 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被告(区政府):《征收决定》虽被确认 “违法”,但法院并未 “撤销”,仍属于 “有效文件”;且高院判决要求 “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我方已完善社保等手续,依据该决定作补偿合法。

(二)焦点二:评估程序是否透明?评估结果能否作为依据?

恒略律师:被告在案涉征收补偿决定 中陈述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张贴了《关于推荐房屋征收估价机 构的通知》, 同时,入户向被征收人发出评估机构推荐表。原告并未见过前述通知,也未收到推荐表以及估计机构对原 告案涉土地、房屋和附属物等作出的评估报告或报表,被告 的评估程序不透明,导致原告失去对评估程序及评估结果进 行复核的权利。

被告(区政府):我方于2022年4月就张贴了评估机构推荐通知,还入户发放了推荐表;2022年8月对李小琴房屋的勘查,有其弟弟李明签字确认,评估依据是合法的。

(三)焦点三:程序问题

恒略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补偿安置方案不应与征地决定、征收公告同时发布,拟定、确 定和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是进行征地工作的前期工作之一,法 律上对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和发布征地公告有明确的顺序要求,否则等于变相剥夺了原告等被征收人提出异议和进行救 济的权利;另外,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确定和公布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但被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体现,也剥夺了 原告等被征收人的异议权。故案涉《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 的补偿安置方案存在程序违法。

被告(区政府):方案制定时召开了听证会、征求了意见,程序合规。

(四)焦点四:《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恒略律师:案涉《征收补偿决定》 所依据的补偿安置方案在实体上也存在很多不公平、不合理 和不合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条款 直接剥夺了法律给予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共有三种补偿方式,但本案安置方案直接排除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选项。

2.对装饰和附属物等次要财产的补偿,规定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但对于房屋等主体建筑主要财产的补偿,却又未规定由评估 公司进行评估,即使存在评估,但评估标准已由被告事先限 定, 即使评估也无中立性、客观性可言;

3.“一刀切”定补偿。很多条款既不符合客观实际,又不公平合理,更不符合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 律原则;

4.一些涉及到重要利益可量化标准的条款存在标 准畸低、显失公平的严重问题,无法满足被征收人正常合理的生活水平需求;

5.部分条款及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标  准过时的问题。被告用 2017 年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作依据,7 年前的标准早已不适应现在的经济水平;

被告(区政府):勘查记录有户内成员签字,应视为家庭认可;补偿金额是按方案核算的,证据充分。《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系A市人民政府依据A市经济情况作出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作为A市人民政府下级机关, 依据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是否合法,原告并未提起相关诉讼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

  1. 关于征收决定的效力

法院认定,尽管《征收决定》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但未被撤销,仍属有效文件,可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1. 关于评估程序的合法性

法院认为,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符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虽原告未参与投票,不影响程序公正。

但关键问题在于:评估公司出具的《清查汇算表》仅为“初稿”,未向原告送达或经其确认,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被告依据未经确认的评估数据作出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1. 关于补偿方案的合法性

法院未对补偿方案的实体内容是否公平进行直接认定,但明确指出:

评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补偿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未依法保障原告对评估结果的知情权和复核权。

考虑到案涉房屋价值、室内装修价 值和室内物品价值的确定仍需行政机关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本案仍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本院不宜直接就征收补偿事项作出具体判决,应由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综上,XX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且具有作出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必要性,但被诉征收 补偿安置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A市XX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李小琴作出的咸*政房征决( 2024)X1 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二、被告A市XX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对原告李小琴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集体土地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需严守 “程序正当、补偿公平” 原则,而被征收人也应了解自身法定权利,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力量,让维权有法可依、有理有据。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