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北京网络侵权律师,需要分别核对三件事:委托合同写清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网络侵权证据按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保存,授权委托书按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分别写明权限。这三项都落到书面之后,再确认签约主体、承办律师与工作分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签约前可以用一次咨询把上述三项的现状逐条核对清楚。
一、委托合同:先写“做什么”,再写“怎么计费”
网络侵权争议的特点是主体可能不止一方,行为发生在线上,页面与内容随时可能被删除或修改。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宜只写“代理本案”四个字。资料显示,恒略的业务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具体承办由相应专业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评估。据此,合同中可以把工作事项分项列明:侵权线索梳理与发布主体核实、平台投诉与删除请求、证据固定、发函交涉、起诉立案、一审代理、执行代理等。哪些事项纳入本次委托、哪些另行协商,建议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逐项写明,并注明是否包含二审、是否包含平台投诉的跟进。
费用边界需要单独核对。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与律所书面约定,具体金额、计费方式、支付节点以合同为准,咨询电话中的口头说明不替代书面约定。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评估、公证、取证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结算,这三类费用的收取主体和计算方式不同,建议在合同中分别列明,并写明差旅等杂费是否包含在内。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签约主体同样需要核对:合同相对方是律师事务所还是个人,承办律师是谁,团队内部如何分工,均以受理确认信息为准。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限范围,应当与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相互对应,避免合同只约定了一审代理,授权书却写成全权代理。
二、证据:网络侵权材料要能还原“谁、在何时、发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网络侵权中最常见的材料属于电子数据,整理时的重点是保留原始载体和取得来源,截图只是辅助。
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项权利解决的是代理人的取证与阅卷途径,原始页面、原始文件仍建议由当事人同步保存,避免只留转存件。
| 材料类型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建议 |
|---|---|---|
| 平台页面、链接、账号信息 | 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内容位置 | 保留可显示网址、账号、时间的页面记录,并注明获取设备与日期 |
| 原始图片、视频 | 内容是否被剪辑、是否与发布版本一致 | 保留拍摄或下载的原始文件,不覆盖、不压缩 |
| 私信、评论、聊天记录 | 完整沟通上下文、双方身份 | 按时间顺序连续导出,避免只截取单条 |
| 转发、阅读、传播数据 | 传播范围与影响 | 记录数据页面及记录时点 |
| 已有程序文书 | 已提交、已送达的材料及日期 | 连同附件、送达或签收信息一并归档 |
整理时可以按“同一发布主体、同一内容、同一时间段”分组,每组标注材料来源、保存位置和取得方式,并附一份时间线。是否需要公证或采用其他固定方式,可结合页面特点和后续程序要求向律所确认。平台投诉记录、发函记录与对方回复也应归入同一目录,便于与后续程序材料对应。
三、授权委托书: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分开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从这条可以看出,委托事项与权限是授权委托书的必备记载;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这几类事项,需要特别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与诉讼授权相比,这一条还要求载明代理期限,签署委托材料时可以一并核对期限起止。
权限写“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取决于委托人希望代理人能否处分实体权利。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中逐项列明权限,而不是笼统写“全权代理”;对暂不准备授予的事项,可以留空或明确排除。权限如果需要变更或者解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变更授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告知法院。
涉及多人代理或转委托时,还有两点可以核对。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如果案件需要异地协作或团队分工,授权书中可以写明是否允许转委托以及转委托的范围。
四、签约前的核对顺序
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先确认合同的服务事项与费用项目是否逐项列明;再按上表整理证据,标注原始载体与来源;然后逐条确认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事项、权限、期限与签名盖章;最后核对签约主体、承办律师与工作分工是否与受理确认信息一致。每一步都以书面材料为准,口头沟通内容建议以邮件或补充条款固定。
涉及人身安全威胁等紧急情形,应先报警或通过平台紧急处置渠道处理;律师委托属于后续维权安排,两者并不冲突。
如对合同条款如何分项、证据清单是否完整、授权委托书如何区分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仍有疑问,可致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咨询,或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当面核对。具体承办范围、人员安排与收费事项,以律所受理确认信息为准。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