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网络诽谤,固定证据的重点是让“谁在什么平台、什么时间、发布了什么内容、传播到什么程度”能够被复核;与发布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通知的规则,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包含构成侵权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就通知文本、证据清单做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如同时存在现实人身安全威胁,应优先拨打110报警。
一、固定证据先对应通知的法定内容
网络诽谤维权中,“固定证据”容易变成漫无目的地截屏。更有效的做法,是先看法律对通知内容提出了什么要求,再倒推需要保存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句话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能说明侵权可能成立的初步证据,二是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条文没有列举初步证据的具体形式,因此材料准备可以围绕“让平台能够判断内容指向谁、由谁发布、发布在何处、为什么可能构成侵权”来组织。
建议保存的材料可以包括:侵权内容的完整页面截图与对应网址,发布账号的主页信息,发布时间,浏览量、转发量、评论数等传播数据,内容是否被其他账号转载,以及权利人与发布者之间的沟通记录。截图之外,建议保留原始载体中的页面,必要时用录屏方式记录从平台入口进入该内容的完整过程,以便核对截图与原始页面的一致性。这样做的用途是防止内容被删除后无法还原发布状态,也便于后续说明损害范围。
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方面,自然人通常可以准备身份证件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准备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联系人信息。具体提交形式以平台公示的投诉渠道要求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各平台的操作细则,需另行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则说明,发布诽谤内容的网络用户与未尽相应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可能进入侵权责任的分析范围。固定证据时把“发布者”和“平台”分开记录,后续判断责任对象会更清楚。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文本来源为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协商阶段的记录可以核对什么
与发布者协商时,建议把“协商”本身也留下可核对的过程材料:沟通发生在哪个平台、对方账号是否就是发布账号、沟通时间、对方是承认发布、拒绝删除,还是提出条件后又反悔。聊天记录、平台私信、通话记录等,可以按时间顺序整理,并标注对应的是哪一条侵权内容。
这些记录的作用有两个层面。第一,可以帮助说明侵权内容在协商后是否仍在持续、是否被进一步传播,从而对应“损害扩大”的事实。第二,如果后续需要向平台说明已尝试自行沟通,协商记录可以作为背景材料之一。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把通知的对象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条文没有把“先与发布者协商”写成发出通知的前提条件;协商记录属于辅助材料,其证明效果仍需结合通知、平台处理记录等一起判断。
协商过程中,建议避免在公开评论区反复争吵,以免产生新的争议内容;也不建议以曝光对方个人信息等方式施压,这类做法可能引入新的法律风险。沟通内容尽量围绕“要求删除哪一条内容、要求停止何种传播行为、对方是否确认账号归属”展开,便于后续核对。
三、协商不成,把“通知”发给平台
协商没有结果时,下一步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该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通知的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发布者本人。通知中建议写清:侵权内容的具体网址或位置、发布账号、发布时间、认为构成侵权的理由、要求采取的措施类型,并附上初步证据和身份材料。措施类型可以对应条文中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具体选哪一种,可以结合内容所在位置和传播方式提出。
通知发出后,按同一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可以核对三个节点:平台是否收到通知、是否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建议保留通知发送记录、平台受理回执或投诉编号、平台处理结果的页面截图,以及处理前后侵权内容状态的对比记录。这些材料用于说明通知到达时间和平台处理情况,而不是仅凭口头沟通判断平台是否作为。
如果平台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退回,建议按退回意见逐项补充,并保留每次提交的记录。补充过程本身可以说明权利人已按平台要求配合,也便于后续核对平台是否在收到合格通知后及时处理。
四、平台收到通知仍不处理,两条责任路径有区别
平台接到通知后的责任,与平台本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责任,在条文上分属不同规则,适用条件和责任范围不同,核对时不宜混在一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后半句针对的是“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责任范围表述为“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这条路径以合格通知为重要节点,重点核对通知到达后的损害扩大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路径不以权利人发出通知为文字前提,重点在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内容存在。实践中,持续投诉记录、平台已经处理过同一账号的同类内容、内容处于平台显著位置等材料,可能用于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能否达到证明程度,需要结合具体材料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案例标准。
两条路径的共同点是,平台承担责任均以“未采取必要措施”为条件之一;区别在于前一规则强调通知到达后的处理义务及“扩大部分”,后一规则强调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状态下的连带责任。整理材料时,可以按时间线分别标注:通知发出前平台是否已经知道、通知何时到达、到达后平台做了什么、损害在哪个阶段扩大。这样比对,比笼统写“平台不管”更有核对价值。
五、发出通知前,先核对错误通知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则提示,通知并不是发出得越多越好。通知内容与事实不符、把不属于侵权的内容要求删除,或者明知缺乏依据仍要求平台断开链接,可能引发相反方向的责任。
发出通知前,建议核对几项内容:被投诉内容是否确由该账号发布,截图与原始页面是否一致,通知中引用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要求删除的范围是否限于认为侵权的具体内容,而不是要求处理整个账号或无关内容。对于转载内容,还需核对原始发布者和转载者的关系,避免把不同主体的行为混在同一份通知中。
如果内容是否构成诽谤存在争议,例如涉及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是否指向特定主体,建议在通知中把依据写具体,并保留自己核对过程的记录。本次资料未提供名誉权纠纷中具体表述如何认定的细则,这部分需结合完整材料另行核对,不宜仅凭条文自行下结论。
六、天津场景下还需要核对什么
天津是本次问题的咨询场景。上述民法典条文属于全国适用的规则,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地方性特别程序或地方收费标准,因此文章不引述地方特别规定。具体到向哪个平台发通知、平台主体信息如何查询、通知送达地址如何确认,需要按实际发布平台核对;涉及后续诉讼的管辖法院、诉讼材料、是否涉及其他程序,也需结合具体事实另行核对,本文不展开未经资料支持的结论。
准备咨询时,可以按“内容—主体—时间—传播—处理”五组整理材料:侵权内容的网址和截图,发布账号与权利人身份的对应材料,发布与传播的时间线,浏览量转发量等传播数据,以及与发布者协商、向平台通知及平台回应的记录。每组材料标注来源和形成时间,便于核对同一事项的前后关系。这样整理不产生法定义务,但能帮助把“协商不成后怎么办”落到可核查的步骤上。
如需进一步核对通知文本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内容要求、平台回执与损害扩大部分如何对应,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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