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天津医疗纠纷的调解方案与诉讼预期,稳妥的做法是先把两者放到同一套口径里:同样的赔偿项目、同样的责任比例假设、同一份病历证据,再分别看金额、时间、费用和履行确定性。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为核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诉讼预期更适合写成一个附条件的区间,而不是起诉状里的请求总额;调解方案则是一个可以协商确定的数字,但需要拆开看它对应了哪些项目、多少责任比例、怎样付款。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律师咨询中,建议先核对病历资料是否完整、费用票据是否齐全、调解文本是否分项,再讨论是否接受方案。需要梳理材料或比较方案时,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诉讼预期先拆成“责任成立”和“损害范围”两段
诉讼预期要拆成两段,不能只用“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一句话概括:第一段看责任是否成立,第二段看损害范围有多大。
第一段的核心是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把说明义务、明确同意、近亲属代为实现同意的例外,以及“未尽义务造成损害才赔”的条件都写在一起,比较调解方案时不能只截取其中一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判断过错要回到“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标准,不能用事后眼光替换诊疗时的条件。
第二段是过错推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情形逐项并列,缺一不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推定过错解决的是“过错”这一环,损害范围、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仍要结合证据判断,不能由该条直接推出“全额赔偿”。
在调解桌上,上述条文决定了患方议价的基础:如果病历资料完整、知情同意文件齐全,争议往往集中在诊疗水平与损害后果;如果出现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患方在责任问题上的证据位置会不同。但无论哪种情况,调解方案都应把责任比例写明,而不是只写一个总额。
二、把赔偿项目拉到同一张表上
比较的第二步,是把调解总额拆成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医疗纠纷中,赔偿义务主体通常是医疗机构,患者本人或死亡患者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这一点在调解文本的主体审查中也要对应。
本次资料能够完整核对的项目包括:
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条包含本地住院和外地治疗两种情形,后者以“确有必要”和“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为条件。
营养费。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这里既有二十年基础年限,也有六十周岁以上递减、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的分档,还有两类可以调整的情形,比较时不能只套用“二十年”一个数字。
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也就是说,这一项不能自行设定比例,需要按该解释的规则另行核对。
统计口径。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这条给出三个时间、地域参照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调解方案如果使用旧年度数据,或者直接套用外地标准,就需要重新核对。天津的具体统计数值,本次资料没有提供,不能据此报价或给出确定金额。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具体计算规则,本次资料未完整列出,需要按现行司法解释另行核对。比较时可以先把这些项目单列,避免用一个总额覆盖全部争议。
三、用同一维度并列比较,而不是只比总数
把项目和责任比例拆开后,可以按下面的维度并列比较。表中“诉讼预期”一栏,建议写成区间加条件,不写确定比例。
| 比较维度 | 调解方案 | 诉讼预期 |
|---|---|---|
| 数字形态 | 通常是一个总额或分期总额,需拆出项目 | 建议写成“各项目金额×责任比例”的区间,并注明假设 |
| 责任比例 | 双方协商,需在文本中写明 | 由证据和裁判者判断,存在不确定性 |
| 证据要求 | 同样需要病历、票据,但双方可协商简化 | 需要完整病历、费用凭证、鉴定意见等 |
| 时间投入 | 取决于协商进度,本文资料未提供期限数据 | 取决于鉴定、开庭、送达等进展,本文资料未提供期限数据 |
| 费用构成 | 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是否发生鉴定等费用按实际程序核对 |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具体标准需向收费主体核对 |
| 履行 | 看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和保障安排 | 判决生效后仍可能涉及执行问题 |
| 隐私与公开 | 通常参与范围较小,具体需向调解组织核对 | 公开范围按法院安排核对 |
比较时可以采用三步:第一步,把调解总额拆成项目,看它是否覆盖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第二步,用同一统计口径和同一责任比例假设,算出诉讼一端的项目基数;第三步,把两边的差额归因,是责任比例分歧、项目分歧、证据分歧,还是付款时间和履行确定性的差异。这样比较,才能回答“调解方案是否值得接受”,而不是只比较两个数字的大小。
四、天津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
材料整理的目的是让上述比较有据可查,不涉及法定先后顺序。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原件来源分组:
一是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部分材料可以核对诊疗过程、病历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存在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所列情形。
二是知情同意文件。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同意书、风险告知记录,可以对应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说明义务和明确同意要求。
三是费用票据和清单。住院伙食、营养、残疾相关支出,分别对应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核对对象。
四是伤残及误工、护理材料。伤残等级材料对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础;误工、护理材料的具体计算规则需另行核对。
五是调解方案文本。重点看是否分项、责任比例是否写明、付款期限和方式、是否涉及一次性了结、后续治疗如何安排。文本中的表述会影响后续判断,建议保留原件和沟通记录。
六是隐私与信息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对信息公开范围较为敏感,可以把这一点作为选择处理渠道时的考量,具体公开范围向受理机构核对。
五、费用边界与常见误区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属于向法院、鉴定机构缴纳的第三方费用,具体标准需向收费主体核对。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地区的具体收费金额或比例,不能据此给出报价,也不存在可以当然套用的统一价目。
常见误区有四类。其一,把起诉状里的请求金额当成诉讼预期。请求金额是主张上限,不是可获赔金额。其二,只比总数,不比责任比例和项目。调解总额可能包含某些项目,也可能在某些项目上明显偏低,拆开才能看出差异。其三,用旧年度或外地统计口径计算残疾赔偿金,导致两边不在同一基准上。其四,认为只要出现病历问题就必然全额赔偿。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的是过错,损害和关联仍要结合证据。
如果正在经历紧急医疗处置,应优先就医;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商业咨询与公共渠道可以并行,不因咨询安排影响紧急处置。
结语
天津医疗纠纷调解方案与诉讼预期的比较,落点在于同一口径下的项目和责任比例,而非两个数字的高低。建议先把病历资料、知情同意文件、费用票据和调解文本整理成组,再按“项目—责任比例—统计口径—付款安排”逐项对照;对缺失的材料和无法核对的当地数据,明确标注待核实,不先用一个估算数字替代。需要进一步核对调解文本或梳理诉讼预期假设时,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现有材料如何分组、哪些项目需要补充核对进行沟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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