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中,补偿方案里载明的“搬迁期限”与补偿协议里约定的“腾房日期”分属两个不同层面:方案期限是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的内容,协议腾房日期是双方在补偿协议中自行约定的条款。两者出现不一致时,通常先要看哪份文件对本次搬迁具有确定效力——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以协议约定为准;未达成协议、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则以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为准。咨询前建议按“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通知与送达凭证、补偿支付与安置凭证”的顺序,把文本和日期逐一对应起来。
一、两个日期的效力来源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据此,搬迁期限本身属于补偿协议应当约定的事项,协议中写的腾房日期就是双方对这一事项的具体约定。
同一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一条把搬迁期限的确定依据分成两种情形: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补偿方案中公示的搬迁期限,并不是直接替代协议约定的第三类依据。
未签约的情形则由第二十六条衔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也就是说,协议路径走不通时,搬迁期限通过补偿决定来确定,而不是直接拿方案里的日期当作协议日期使用。
二、建议按顺序核对的文本
| 顺序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的问题 |
|---|---|---|
| 1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所附征收补偿方案 | 方案公示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如何表述,是否写明适用于协议签订还是补偿决定 |
| 2 | 补偿协议原件(含附件、补充条款) | 腾房日期的具体写法、是否附条件(如补偿款支付、安置房交付)、有无逾期条款 |
| 3 | 补偿决定书及公告(如未签约) | 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是否包含补偿方式与金额等协议事项 |
| 4 | 签约通知、催告通知、交房通知及送达凭证 | 各份通知的发出主体、日期、送达方式,与上述期限是否对应 |
| 5 | 补偿款支付凭证、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凭证 | 补偿是否已实际支付或房屋是否已交付,即“先补偿”是否落实 |
这张表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它的作用是让同一事项的主体、日期和依据相互对应:比如协议约定腾房日期早于补偿款支付日期,就需要结合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的表述,核实补偿是否已经实际到位;又如收到的通知写的是方案期限、协议写的是另一日期,就要确认通知发出方依据的是哪份文件。
三、需要一并核实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核对通知时,可以一并留意发出主体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以及通知内容是否涉及上述方式。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范围内具体的征收项目,还可能涉及地方实施细则、补偿方案的具体表述和评估报告,本次资料未涵盖这些地方文本,需在咨询时另行核对。带着上述五类材料去咨询,律师才能判断对本次搬迁真正起确定作用的是协议约定还是补偿决定,以及期限设置与补偿支付之间的先后关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材料梳理和协议条款核对提供咨询准备,具体承接方式与费用范围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部法规栏目公开文本: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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