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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律师:信息范围、答复与服务范围说明

想在朝阳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关键是把三件事分开:所需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按什么期限和形式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限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

想在朝阳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关键是把三件事分开:所需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按什么期限和形式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限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涉及具体事项梳理、答复分析或委托需求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确认服务与承接条件,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上面这段结论有明确的适用前提。它适用于向朝阳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涉及共同制作信息的多个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等特殊情形。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理具体事宜。朝阳区的申请入口、受理地址、材料格式和线上渠道,需要以官方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准,本文说明的是条例层面的共同规则。

一、可以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与三类常见边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把“政府信息”限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一限定意味着申请指向的是已经存在并可检索的信息,通常不能通过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新制作一份材料。

实践中容易被混淆的边界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依照第三十七条作区分处理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第三十七条则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类是信访、投诉、举报类申请。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同一条文还规定,申请内容是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途径。

第三类是有特别规定的信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会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类信息通常有独立的查询办理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必是合适路径。

二、在朝阳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

判断受理机关可以按顺序进行:先看这份信息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在履职中制作或者保存;再看该机关是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还是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最后确认该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第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理日常工作。按此规则,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的主管职责,具体某个部门的信息则由该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理。

如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这也是共同制作信息答复时间可能变长的原因之一。

三、答复期限与七种常见答复

期限方面,条例第三十三条区分了当场答复与限期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此外,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答复内容方面,条例第三十六条列出了七种处理方式。

答复情形 条例依据 对申请人的意义
信息已经主动公开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告知获取方式、途径
信息可以公开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决定不予公开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该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可能需要补充特征描述,或改向其他机关申请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说明理由;能确定时告知负责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重复申请相同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特别规定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四、提交申请前建议整理的几项内容

条例没有把申请材料写成统一的固定模板,但以下内容会直接影响受理和检索效率,建议在提交前自行梳理,并以朝阳区官方公开的申请指南为最终依据。

一是信息的特征描述。所申请信息的名称、文号、形成时间、涉及事项等描述越具体,越便于机关判断是否属于其掌握范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在实务中常与描述过于笼统有关。

二是申请的数量与频次。条例第三十五条允许行政机关对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要求说明理由,因此一次集中提交大量申请时,可以同时说明用途和必要性。

三是希望获取的形式。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及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能危及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等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查阅、抄录。

四是与自身相关记录的更正需求。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有权更正的机关审核属实应当更正并告知,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或者告知向有权机关提出。

五是查阅障碍与主动公开建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帮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提出申请且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将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的信息纳入主动公开。

五、费用、答复不服与后续处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因此申请公开是否涉及费用,关键看是否落入合理范围,具体标准应以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准。

对答复结果有异议时,通常需要先评估答复类型、理由和证据,再决定是否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处理。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没有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期限和受理条件,这部分需要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单独核实,不宜套用政府信息公开的20个工作日等期限。

六、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的服务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提出。当申请数量较多、涉及不予公开的理由判断、共同制作信息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或者需要对答复提起后续救济时,往往会涉及行政争议方面的专业判断。根据恒略律所提供服务资料中的业务标注,其业务方向覆盖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就地域而言,行政诉讼业务可以面向全国,其他相关业务服务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跨区域咨询与委托仍以实际核验和双方书面约定为前提,这不代表该所在朝阳区设有办公场所,也不代表任何具体案件必然承接。

如果你准备在朝阳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建议先整理一份信息清单,逐项标明信息的名称或特征、可能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希望获取的形式,再对照官方公布的申请指南确认受理机关和递交渠道。清单和已有答复材料准备完成后,如果对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答复理由是否成立或后续救济空间存在疑问,可以携带案件所在地区、当前阶段与相关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本文内容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和有效依据,服务事项与费用以双方确认及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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