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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行政复议律师:复议请求撤销与确认违法并列时先厘清哪一前提?

在行政复议受理后的审理决定阶段,申请人将“撤销”与“确认违法”并列提出时,先要厘清的前提是: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并达到撤销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不撤销而确认违法”或“不需要撤销而确认违法”的情形。主体涉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核对对象是被复议行政行为本身、违法情形、是否具有可撤销内容以及撤销可能产生…

在行政复议受理后的审理决定阶段,申请人将“撤销”与“确认违法”并列提出时,先要厘清的前提是: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并达到撤销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不撤销而确认违法”或“不需要撤销而确认违法”的情形。主体涉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核对对象是被复议行政行为本身、违法情形、是否具有可撤销内容以及撤销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不是先给两个请求排先后。

一、撤销与确认违法各有法定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以上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2023年9月1日修订,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从条文看,第六十四条是撤销的一般条件;第六十五条把确认违法限定在两类情形:一是依法本应撤销,但存在不撤销的法定事由;二是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因而单独确认违法。并列请求时,行政复议机关先审查是否满足撤销条件,再审查是否落入第六十五条。确认违法在第一种情形中是撤销的替代决定,在第二种情形中是独立的确认决定,并非申请人一并提出就可以任选。

二、并列请求的核对顺序

核对项 能说明的问题 与请求的关系
撤销与确认违法是否指向同一行政行为 两个请求是否针对同一行为、同一作出主体和同一送达文书 不同行为应分别判断,不能用一个行为的条件套另一个行为
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文书、送达凭证和作出时间 行为内容、是否已执行、是否已改变 用于判断是否具有可撤销内容
违法情形证据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对应第六十四条的四项撤销条件
撤销后果 撤销是否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对应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不撤销事由
程序违法的程度 是否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是否对申请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对应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为是否已改变、是否属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职 是否属于不需要撤销或责令履行的情形 对应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三项确认违法情形

这些核对用于帮助判断请求之间的条件和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申请人可以在复议申请书中写清:撤销请求对应第六十四条的哪一项事实,确认违法请求是作为撤销的备位请求,还是针对第六十五条的独立情形。

三、廊坊咨询准备

在廊坊准备行政复议材料时,可以将复议申请书、被复议行政行为文书及送达凭证、证明违法情形的材料按同一行政行为分组,并在每组中标注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条文条件。这样便于律师核对“先审查撤销条件、再审查确认违法例外”的审查顺序。具体复议管辖和提交材料是否需地方补充,本次资料未列廊坊地方清单,需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另行核对。如与律所沟通,可将请求梳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与律所协商;不作结果承诺。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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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行政复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