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并发症与告知义务的审查,通常要分开走两条线:一条看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并发症是否可预见、可防范、处置是否及时;另一条看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是否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明确同意。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审查发生在诉前材料整理、鉴定和诉讼等阶段,重点核对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知情同意书及医患沟通记录。北京地区处理此类纠纷同样要先回到这些全国性规则和病历材料本身;若需就材料梳理、鉴定准备或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审查“并发症”背后的诊疗义务,而不是只看结果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民法典官方文本)
并发症本身是医学判断,不等于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也不当然等于过错。审查时要把“并发症”放回具体诊疗过程,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当时”和“相应”是两个关键限定:判断标准不是事后医学发展,也不是以结果倒推,而是结合手术时机、患者基础疾病、术前评估、术中操作、术后观察和处置条件综合核对。
材料上可以重点看四组内容。第一组是术前评估:入院记录、术前讨论、检查检验报告、风险评估记录,核对患者基础疾病、手术指征、禁忌证是否被记录和讨论。第二组是术中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输血记录,核对手术方式、术中出现的情况、处理措施及时间顺序。第三组是术后观察:病程记录、生命体征记录、会诊记录、转诊记录,核对异常指标出现后是否及时发现、是否采取对应措施。第四组是告知与沟通:知情同意书、谈话记录、替代方案说明材料,核对风险告知是否具体到本例手术,而不是只有格式化的风险罗列。
需要说明的是,资料并未提供具体案件的鉴定结论或北京地方性审查标准,因此不能仅凭“出现并发症”就得出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者无过错的结论。可以确定的是,审查应围绕诊疗义务的履行情况展开,把“并发症是否可预见、可防范、发生后处置是否及时”与病历中的具体时间点对应起来。
二、告知义务审查:看“具体说明”和“明确同意”两个动作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告知义务审查的重点场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保留了完整的适用条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可以拆成几个审查对象。第一,说明对象:原则上向患者说明;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第二,说明内容:病情和医疗措施;涉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还要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具体”意味着不能只停留在“可能存在风险”的概括表述,而要结合拟实施的手术名称、部位、方式,说明本例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替代方案。第三,同意形式: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第四,责任条件:未尽到告知义务,并且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审查时不能把“签字不完整”直接等同于“必然赔偿”,还要看未告知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相应的事实联系。
实务中常见的核对误区是只看知情同意书最后一页的签名。建议把同意书与术前谈话记录、病程记录、麻醉访视记录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比对:谈话发生在什么时间,参加人是谁,医生说明了哪些风险和替代方案,患者或近亲属提出了什么问题,最终选择哪种方案。若同意书是格式文本,可以进一步核对其中是否载明本例手术的特殊风险、替代治疗方案以及不实施该方案的可能后果。对于患者本人不宜告知的情形,还要核对向近亲属说明的记录和明确同意的材料。上述比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目的是帮助理解现有事实,不是法定的先后顺序,也不替代鉴定机构对告知充分性的专业判断。
三、病历与过错推定:审查病历的完整性、提交时间和修改痕迹
医疗损害审查高度依赖病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审查时可以核对病历资料是否按类别完整保存,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之间能否相互对应,患方查阅、复制请求的时间与医疗机构提供的时间是否留有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还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里要区分“推定有过错”与最终赔偿责任:推定属于法律上的举证规则,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结合损害和因果关系审查。材料核对时,可以关注病历是否存在缺页、不同版本内容不一致、修改处是否有签名和日期、电子病历的生成和修改时间是否可查、封存记录是否完整。对这些疑点,建议以原始载体、封存件和复制件相互比对,必要时在鉴定或诉讼程序中提出核对请求。
四、损害与费用材料:把“损害”与“费用”对应到具体凭证
审查并发症和告知义务,最终仍要落到损害及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界定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范围(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在医疗损害场景中,赔偿权利人通常是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则需结合侵权主体和责任主体核对。
费用方面,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整理材料时,可以把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按就诊时间和事项对应起来,区分已经发生的费用与后续治疗费用,并标注每笔费用的用途。误工、护理等项目的具体计算,需要结合收入、护理期限和相应证据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展开的项目不宜凭标题推断。
费用边界也要分清: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的范围,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诉讼或鉴定程序中的费用,二者不是同一项目。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不能编造金额。若考虑委托律师,可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例如病历材料梳理、告知义务审查、鉴定听证准备或诉讼代理;是否委托、委托到哪个阶段,仍由当事人根据材料完整度和争议情况决定。
五、是否需要请律师:先看材料复杂度,再谈委托范围
“北京医疗损害赔偿需要请律师吗”这个问题,没有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统一答案。可以从三个事实条件判断:病历材料是否完整、告知义务争点是否清晰、是否已经进入鉴定或诉讼程序。若材料较少、争点集中在单一手术记录,当事人可以先自行整理时间线和证据目录;若涉及多份病历版本比对、知情同意过程还原、并发症与诊疗规范的对应分析,委托律师协助整理材料和参与程序,通常更有利于把事实与法律条件分开表述。无论是否委托,都不宜承诺结果,也不宜把咨询意见当作鉴定结论。
建议的准备顺序是:先按就诊时间整理病历和费用凭证,再单独列出知情同意相关材料,最后把争议点写成“事实—对应材料—需要核实的问题”三栏清单。到律所沟通时,可以带上材料目录而不是全部原件,说明已有哪些材料、还缺哪些材料、希望核对哪些时间点。恒略律所可在咨询中结合材料情况说明可协商的委托事项与计费方式,但是否承接、由谁承办以及具体安排,需以双方沟通和书面约定为准。
结语
手术并发症与告知义务的审查,核心是把“诊疗义务是否尽到”和“告知是否具体、同意是否明确”分别对应到病历、同意书和沟通记录上,再结合损害与费用凭证判断责任条件是否具备。建议先核对术前评估、手术及麻醉记录、术后病程、知情同意材料和费用票据的完整性,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鉴定或委托。若材料存在缺页、版本不一致或告知记录不清,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现有材料逐项核对后再确定下一步处理方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