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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名誉权维权律师咨询费:发函谈判与诉讼代理收费怎么安排

在天津处理名誉权纠纷,律师咨询费、发函谈判费用与诉讼代理费用,没有可以对外援引的统一价目;能够事先核对的是收费如何按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拆分、哪些内容需要写进书面委托约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料显示,其收费强调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不能以其他案件争议中的服务费代替本案报价…

在天津处理名誉权纠纷,律师咨询费、发函谈判费用与诉讼代理费用,没有可以对外援引的统一价目;能够事先核对的是收费如何按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拆分、哪些内容需要写进书面委托约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料显示,其收费强调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不能以其他案件争议中的服务费代替本案报价。准备咨询时,建议把“发函谈判”和“诉讼代理”当成两个可以分别报价、也可以协商合并的环节来问,并逐项问清各环节包含哪些工作、不包含哪些工作、阶段之间如何衔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为什么“天津名誉权维权律师咨询费”给不出统一数字

现有资料中没有天津地区名誉权案件的统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没有该所针对此类案件的具体报价单。可以确认的只有收费确定方式: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争议中出现的服务费,不能直接当作本案报价。此外,咨询本身是否单独收费、按次还是按小时、是否在正式委托后折抵,属于需要与律所分别确认的事项,不宜按其他机构的做法推定。

因此,本文不列金额,只列可以核对的维度:一是把工作拆成“发函谈判”和“诉讼代理”两段,看各段包含哪些具体动作;二是把律师服务费与法院收取的费用、公证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支出分开看;三是把阶段转换、终止结算写进书面约定。这三项核对清楚,报价才有比较的基础。

二、发函谈判阶段:先弄清“发函”在法律上能产生什么

发函谈判的费用之所以难以一口价,原因在于它的工作量取决于法律程序本身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

这条规定决定了几件事。第一,通知要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两项需要提前整理,涉及多个平台、多个账号时,整理量随之增加。第二,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为同时向平台主张提供了依据。第三,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通知方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发函前对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主体是否适格的核对,直接关系到风险控制,也直接影响这一阶段的工作量。

与之配套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前者确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的责任,后者针对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据此,发函谈判阶段可以拆成若干可计量的动作:梳理涉嫌侵权的内容、发布账号与传播范围;整理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身份信息;起草通知或律师函;与发布者、平台沟通;跟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理结果。这些动作是否全部纳入某一次报价、多平台是否分别计算、多轮沟通是否另计,属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事项,需要在委托约定中写明,而不是默认包含。

三、诉讼代理阶段:诉请项目与举证范围决定工作量

诉讼阶段的工作范围,取决于准备提出哪些请求、需要证明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开文本)该条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等情形,例如消费评价、商家公开信息引发的纠纷;双方之间不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的名誉权争议,请求权基础需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未提供人格权编的具体条文,不宜直接套用本条列举的责任方式。

赔偿数额的确定路径,则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意味着诉讼阶段的举证工作有两条主线:损失的计算依据,或者对方获利的线索;两条都难以确定时,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理工作相应转向事实与情节的呈现。举证方向不同,材料准备量和开庭工作量不同,报价的构成也会不同。

诉讼代理费通常需要明确对应的程序范围,例如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分别约定,是否包含出庭、是否包含异地开庭的差旅安排。这些属于委托约定的内容,资料未提供具体计费方式和比例,需与律所逐项确认后再作比较。

四、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

下列整理方法为编辑建议,用于让费用沟通有具体对象,不作为委托前提或法定顺序。建议按同一事项分组:同一链接、同一账号、同一发布时间归在一起,便于比对。

建议整理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对费用沟通的用途
涉嫌侵权内容的截图、录屏、链接、发布时间、发布账号信息 侵权内容的具体指向、发布主体、传播范围 界定发函对象与平台数量,判断沟通轮次
已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及平台回复、处理结果 是否已启动通知程序、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判断是否需要二次通知或转入诉讼
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材料 通知应包含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齐备 减少因信息不全返工
损失或对方获利的线索,如订单、报价、流量与收益数据 赔偿计算走损失路径还是获利路径 判断是否需要评估、举证成本高低
与发布者、平台的沟通记录 对方态度、已提出的条件 估算谈判轮次与工作量
双方是否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 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影响诉请项目与举证方向

五、报价与委托约定建议核对的内容

第一,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由谁承办、助理如何协作、是否包含出庭,建议写清;资料显示律所强调律师与助理协作、结合案件情况比较解决方案、跟进办理节点以及清晰沟通费用,人员配置、服务内容、时间安排和收费方式以具体委托约定为准。

第二,阶段如何划分。咨询、发函谈判、一审、二审、执行是否分别计费,发函未果转入诉讼时前段费用如何处理,建议在约定中明确。

第三,律师服务费之外的支出。法院收取的费用、公证费、鉴定评估费、差旅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是否代垫、如何结算,建议逐项确认,不与律师费混在一起比较。

第四,计费方式与调整条件。资料未提供具体计费方式,按件、按阶段还是按时,需与律所确认;工作范围发生实质变化时如何调整,也建议写明。

第五,终止与结算。委托终止时已完成工作如何结算,建议事先约定。

六、几个容易混淆的边界

发函不必然带来删除结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赋予权利人通知的权利,平台应当及时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取决于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以“发函必删”作为报价前提,容易在结果落空后产生争议。

其他案件的服务费不能作为本案报价。资料明确,不能以其他案件争议中的服务费代替本案报价;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以及履行能力,已有案例结果不构成新案件的结果保证。

天津是本案的咨询情境。具体承办人员、接待安排与是否接受委托,需与律所核对确认,不宜由品牌名称推导。

综合来看,天津名誉权维权中发函谈判与诉讼代理的收费安排,能确定的是“按阶段、按工作范围、按个案情况在书面委托中约定”这一框架,不能确定的是具体金额。把侵权内容与发布主体、通知与平台回复、身份材料、损失或获利线索、沟通记录按同一事项分组整理好,再就阶段划分、服务范围、第三方支出和结算方式逐项提问,报价才具备可比性。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或委托条件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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