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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环境污染侵权维权律师咨询损害赔偿如何主张?

在北京遇到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主张路径可以概括为:由直接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先确定污染者以及是否存在有过错的第三人,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严重精神损害分别整理证据和计算项目,在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赔偿请求;构成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北京遇到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主张路径可以概括为:由直接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先确定污染者以及是否存在有过错的第三人,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严重精神损害分别整理证据和计算项目,在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赔偿请求;构成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咨询前可以把污染源、受损时间、费用票据和监测材料按同一事项归组,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情况,以便判断请求对象、赔偿项目和证据缺口。本次资料提供的是全国性规则,北京地方标准、具体金额和个案因果关系仍要结合材料核对。

一、先分清赔偿权利人与责任主体

人身损害场景下,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界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放到环境污染侵权中,需要先核对谁是直接受害人、是否存在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污染设施、作业活动的实际经营或使用主体是谁。

责任主体并不只有直接排放者一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存在第三人过错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侵权人主张,也可以选择向第三人主张;侵权人实际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咨询时要分别说明直接污染者、第三人的具体行为,以及两者与损害发生之间的时间、地点和作业关系。

程序上,可以先与责任方协商赔偿项目和数额;协商不成或争议较大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赔偿请求应予受理。环境污染同时造成财产损失的,则要按财产损失规则单独计算,不能把人身损害项目与财产项目混在一起。

二、赔偿项目按人身、财产、精神损害分别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条适合用来梳理因污染导致疾病、伤残或死亡时的赔偿项目。核对时可以把医疗票据、住院记录、护理证明、交通票据、营养医嘱、误工证明分别归组;构成残疾或死亡的,再对应准备残疾、死亡相关材料。每个项目要说明与污染损害之间的对应关系,避免把与本案无关的既往治疗费用混入。

财产损失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环境污染造成农作物、房屋、设备、经营场所等财产受损时,重点核对损失发生时间、受损财产范围、市场价格或评估、维修凭证。该条明确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具体采用哪一种,要看财产类型和证据能否对应。

精神损害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请求以自然人人身权益受侵害并达到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仅依据该句,单纯财产受损并不当然对应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存在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结合医疗记录、心理评估、损害持续时间和对生活的影响等材料判断。

三、惩罚性赔偿与第三人过错要单独核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时要同时核对三个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条文表述为“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次资料没有给出固定倍数或具体计算方法,不能据此直接推算金额。咨询时应把违法性、故意和严重后果分别列成证据组,例如违法记录、处罚材料、污染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健康损害后果等,再判断是否具备主张基础。

第三人过错情形则影响被告选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允许被侵权人向侵权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同时保留侵权人赔偿后的追偿权。实务中要把直接排放行为、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受害人受损结果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说明为什么应向某一主体主张,或者为何将两者一并纳入考虑。

四、建议按“同一对象、同一期间、同一口径”整理材料

建议把材料按同一污染源、同一受损对象、同一受损期间归组,再比较不同票据和证明的用途。可以从以下几类入手:

  1. 污染源与主体材料:排放设施位置、经营或使用主体、作业记录、第三方参与情况。用途是核对向谁主张,以及直接污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 人身损害材料: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护理证明、交通票据、营养医嘱、误工证明;涉及残疾或死亡的,准备相应证明。用途是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项目。
  3. 财产损失材料:受损照片视频、购买发票、维修报价、评估材料、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记录。用途是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计算基准。
  4. 因果关联材料:监测报告、采样记录、政府部门处理文书、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用途是说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时间、地点和事实联系。
  5. 故意与严重后果材料:违法记录、处罚材料、污染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健康损害后果等。用途是核对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惩罚性赔偿条件。

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统计口径计算的项目,还要核对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中“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前的建议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目的是让同一事实、同一期间和同一金额口径能够相互对应。

五、咨询时把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分开问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费用项目。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费、诉讼费或鉴定评估费的具体标准,不能据此给出报价。与律所沟通时,可以询问拟议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以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如何发生、由谁支付和如何结算,具体以实际委托约定和收费主体出具的票据为准。把“需要律师做什么”和“实际发生哪些费用”分开核对,更便于判断咨询和委托的范围。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如果污染损害同时涉及人身和财产,建议先把同一污染源、同一受损期间的材料列成清单,再就请求权基础、责任主体选择和金额口径逐项核对;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另把违法性、故意和严重后果的证据单独整理。本文未覆盖的北京地方标准、监测规范、鉴定机构和具体费用,需要另行核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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