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咨询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赔偿清单和诉讼策略可以按四组问题展开:赔哪些项目、每一项按什么基数和期间计算、由谁承担、走哪条程序并在什么时点申请鉴定。把这四组问题问具体,清单会落到“项目—依据—证据—金额”的对应关系上,策略讨论也会落到可核对的动作上。咨询前可以先按就医、收入、护理、票据四类把手头材料分组,便于逐项对照。如需先就现有材料能对应哪些赔偿项目做一次初步梳理,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问项目:赔偿清单的骨架来自法定项目
赔偿清单的第一层是项目,第二层才是金额。项目问不清,金额讨论容易停留在估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把项目分成三类: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或死亡后果对应的项目。咨询时可以直接问律师:本案已经发生的项目有哪些,需要鉴定结论才能确定数额的项目有哪些,后续可能另行主张的项目有哪些。三类的处理节奏不同,混在一起问,回答往往只能给出笼统范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据此可以进一步问:清单中是否列入精神损害请求,该项在本案中需要哪些事实材料支撑。具体数额的确定仍需结合案情与证据,本文资料未提供计算标准的部分应另行核对。
二、再问算法:每一项的基数、期间和证据
项目确定后,第二组问题要落到每一项的计算口径。医疗费可以直接对照条文原文:“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版本与出处同上)
这段话包含三层可以提问的内容:医疗费凭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确定;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在赔偿义务人一方;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费用一并主张。
误工费同样适合逐句核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司法解释第七条)。由此可以问律师:本案误工时间以哪份医疗文书为据,收入证明应当准备到哪一层,定残日与误工期间的衔接如何处理。
其余项目的条文要点可以概括如下,便于在咨询中逐项对照:
| 赔偿项目 | 条文要点(概括)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可以问律师的问题 |
|---|---|---|---|
| 医疗费 | 凭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确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可另行起诉或一并主张 | 医药费与住院费票据、费用明细、病历、诊断证明 | 哪些费用已实际发生,哪些属于必然发生的后续费用 |
| 误工费 | 误工时间依医疗机构证明;致残持续误工可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按收入状况分三种口径 |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记录、单位误工证明、休养证明 | 收入证明是否充分,是否需要参照行业平均工资 |
| 护理费 | 依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人数;期限计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或护工合同、护理期限意见、护理依赖程度材料 | 护理人数与期限的依据是什么,定残后护理级别如何确定 |
| 交通费 | 按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 交通票据、就诊记录、转院证明 | 哪些票据能与就医记录对应,陪护人数如何说明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确需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本人及陪护人员合理住宿费、伙食费应予赔偿 | 住院记录、外地治疗证明、住宿票据 | 本地标准如何核对,外地治疗部分需要哪些证明 |
| 营养费 | 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 医嘱、营养建议、病历 | 医疗机构意见是否明确,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
| 残疾赔偿金 |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妨害严重的可作相应调整 | 伤残鉴定意见、年龄证明、收入与职业材料 | 鉴定等级与作出时间、计算基数以哪一年度为准、是否存在调整情形 |
表格中的“条文要点”是对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内容的概括,引用时以条文原文为准。残疾赔偿金涉及年龄分档,六十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上分别对应不同的计算年限,提问时宜把年龄、定残日期、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口径三项并列核对,避免只问一个总数。
三、再问主体:多个赔偿义务人与工伤情形
赔偿清单确定后,第三组问题是向谁主张。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据此可以问律师:本案是否存在多个侵权人,起诉时如何列被告,放弃对部分侵权人的请求会产生什么后果。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并存的情形另有规则。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咨询时可以把劳动关系、事故经过、第三人身份三项事实分开陈述,再问哪一部分走工伤保险程序、哪一部分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程序选择依赖具体事实,本文资料未涉及的工伤认定细节需另行核对。
四、策略怎么问:把问题落到可核对的动作
诉讼策略的提问宜落到动作层面,而不是只问“能不能赢”。可以围绕四个方向提问:鉴定申请的项目与时点如何安排;医疗费必要性、合理性等争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诉请金额由哪些项目组成、各项之间是否存在取舍;调解与判决两种路径分别需要哪些材料准备。具体程序时点和举证期限需结合受诉法院的要求核对,本文资料未提供这部分内容。
五、费用边界:三类费用分开问
费用问题建议拆成三类: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例如是否包含鉴定申请、是否包含后续程序)以及计费方式,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费的缴纳标准与负担方式,需向受理法院和鉴定机构核对,本文资料未提供具体标准,不宜在咨询前预设金额。把三类费用分开问,可以避免把第三方费用混入律师报价,也便于比较不同委托方案的范围差异。
六、咨询前的材料分组建议
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用于帮助对照条文要点,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 身份与关系材料:用于核对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的关系,涉及死亡受害人近亲属主张时的主体资格。
- 就医材料: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药费与住院费收款凭证及费用明细,用于对应医疗费的凭证与病历结合要求。
- 收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记录、单位误工证明、医疗机构休养证明,用于对应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的举证。
- 护理材料: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或护工合同、护理期限与人数意见,用于对应护理费的计算口径。
- 票据材料:交通票据、住宿票据,按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整理,便于核对与就医记录的对应关系。
- 鉴定材料:已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及作出时间,用于核对定残日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起点。
整理时可以保留原件、按时间顺序编号,并对同一事项的不同版本材料注明来源,便于律师判断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七、还需要核对什么
回到最初的问题,赔偿清单要问出结构,需要核对医疗费票据与病历、费用明细的对应关系,误工期间与收入证明的衔接,护理人数与期限的依据,伤残鉴定意见的等级与作出时间,以及委托范围与费用约定。诉讼策略要问出可执行的动作,需要核对赔偿义务人的数量与身份、是否涉及工伤保险程序、第三人在事故中的角色。上述事项分别影响清单项目和程序选择,缺一项就可能在某一环节反复补充材料。需要就现有材料逐项核对上述内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结合材料情况讨论可纳入委托范围的事项及计费方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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