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至记载不一致时,先核对不动产权属登记这一份原始登记,再用承包合同原件及附图作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法第四十七条在征收程序中也要求:“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材料是征收补偿登记的凭据,承包合同则是承包关系与约定用途的凭据,两者用途不同,核对顺序上宜以登记为先。
一、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 材料 | 能核对的内容 | 在征收程序中的作用 |
|---|---|---|
| 不动产权属登记(登记簿、权属证书) | 权利人、地块编号、四至范围、面积、用途等登记事项 | 作为持以办理补偿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
| 土地承包合同及附图 | 发包方与承包方、承包地块、四至描述、承包期限、约定用途 | 证明承包关系成立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 |
| 发包方台账、承包地块示意图 | 村组发包记录、地块分配与相邻关系 | 辅助印证四至的历史形成过程 |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公告附图 | 征收范围与地块对应关系 | 核对被征地块是否落在公告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记载的四至属于合同约定内容;登记簿记载的四至属于登记事项。两者不一致时,先确定登记簿上的四至如何记载,再比对合同附图与合同文字描述是否一致,这样可以判断差异出现在登记环节、合同签订环节,还是地块本身发生过调整。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
第一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并取得登记簿记载信息,核对权利人、地块编号、四至与面积;第二步,调取承包合同原件及附图,逐项比对四至文字与图示是否互相吻合;第三步,核对发包方台账和相邻地块权利人的登记信息,看四至描述能否与相邻地块衔接;第四步,在征收程序中核对公告的征收范围图与现状调查表,确认被征地块与登记地块的对应关系。以上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用于把差异定位到具体环节,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
需要留意一种前提:如果四至差异实质上属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并注意“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此时先核对登记与合同,是为协商或申请处理准备事实材料。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可以按“同一地块、同一权利人”的口径归集:登记簿查询结果与权属证书、承包合同原件及附图、发包方台账或地块示意图、征收公告与补偿登记通知、现状调查表。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并单独标注四至表述不一致的具体位置。涉及补偿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补偿范围与标准仍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现行规定为准,具体主张需结合登记与合同核对结果进一步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百三十八条,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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