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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工伤行政诉讼律师咨询前,工伤认定书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不一致需备什么

咨询前,建议把“两份文书+形成结论所依据的原始医疗资料+差异对照表+程序性送达材料”按同一伤情、同一部位、同一时间轴整理好,并先自行标出不一致的具体位置。咨询时重点请律师判断:差异究竟落在伤情范围、诊断表述、鉴定时点,还是结论所依据的病历材料;以及它对拟质疑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什么影响。

咨询前,建议把“两份文书+形成结论所依据的原始医疗资料+差异对照表+程序性送达材料”按同一伤情、同一部位、同一时间轴整理好,并先自行标出不一致的具体位置。咨询时重点请律师判断:差异究竟落在伤情范围、诊断表述、鉴定时点,还是结论所依据的病历材料;以及它对拟质疑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什么影响。

一、建议准备的材料及各自用途

材料 主要核对对象 对咨询的用途
工伤认定书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文书编号、认定时间、受伤部位、事故时间、认定结论及依据 核对工伤认定所确认的伤情范围与事故信息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鉴定时间、鉴定依据、伤情描述、功能障碍结论 核对鉴定结论与工伤认定书在伤情表述上的差异
门诊病历、住院病案、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 诊断名称、受伤部位、治疗过程 回到原始医疗事实,判断两份文书差异是否有同一诊疗过程支撑
影像检查报告及片子、病理或检验报告 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结果 核对伤情描述与客观检查结果是否对应
鉴定申请、受理、补正、送达回证等程序材料 申请时间、鉴定时点、送达情况 核对两份文书形成的时间顺序和程序节点
与用人单位、人社部门沟通的记录(如持有) 申报信息、补正要求、材料来源 核对两份文书所依据的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上述材料建议按“文书身份信息—伤情描述—鉴定时点—依据病历—送达程序”的顺序核验:先确认姓名、单位、事故时间、文书编号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再逐项比对两份文书对受伤部位和伤情的表述;最后回到病历和检查报告,查看差异是表述不同、时点不同,还是依据材料不同。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二、差异对照表可以怎样做

建议制作一张对照表,按“身体部位/诊断名称/伤情描述/形成时间/依据材料/出处页码”逐项列明。对每一处不一致,注明是工伤认定书这样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那样写,还是两份文书所依据的病历本身存在不同记载。这样能帮助律师快速判断差异的性质,避免只笼统说“两份结论不一样”。

在咨询时,可以带着以下问题:拟质疑的是工伤认定行为,还是其他行政环节;两份文书在诉讼中分别承担什么证明作用;差异是否需要通过调取行政机关案卷、补充医疗资料或核对原始病历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书证、鉴定意见等,且“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材料来源、形成时间和原件保管情况都值得提前整理。

三、咨询时可关注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咨询时可以请律师结合这一规则,说明两份文书伤情不一致对举证和质证重点的影响。

另外,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咨询前把材料按时间、来源和证明对象分组,有助于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查阅、复制或调查收集材料。

以上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需要说明的是,两份文书伤情不一致本身并不当然说明哪一份文书无效或必然影响诉讼结果;具体影响需结合拟质疑的行政行为、差异成因和完整病历材料判断。咨询前不必自行得出法律结论,先把差异点、材料出处和希望律师回答的问题列清楚即可。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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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诉讼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