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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产权调换房尚未交付,临时安置费用应如何核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临时安置问题作出的直接规定。核对时,可以先确认被征收人选择的是产权调换,再确认产权调换房屋尚未交付,最后核对房屋征收部门实际履行的是支付临时安置费,还是提供周转用房。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临时安置问题作出的直接规定。核对时,可以先确认被征收人选择的是产权调换,再确认产权调换房屋尚未交付,最后核对房屋征收部门实际履行的是支付临时安置费,还是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属于不同项目:搬迁费针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针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的过渡安排。

一、先核对支付主体和履行方式

第二十二条明确,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适用对象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时间节点是“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条文采用“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的并列选择表述,因此核对时应当查明实际采用哪一种方式,以及这种方式是否覆盖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的过渡期间。

二、再对照补偿协议核对约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核对临时安置费时,可以将协议中关于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的约定,与产权调换房屋尚未交付这一事实阶段对应起来,逐项查看约定是否明确、履行是否对应。

上述条文见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全文见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资料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28日)。资料中的全国性条文未规定临时安置费的具体金额标准、支付周期,相关核对应回到依法订立的补偿协议及征收补偿方案进行。

建议整理材料时,把补偿协议中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条款、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通知、临时安置费支付凭证或周转用房提供凭证放在一起对照,确认交付前各阶段的实际履行情况。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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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