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行政许可事项中,现场核查陪同与补正材料整理可以分成两个服务项目分别计费,但具体项目名称、计费方式和标准需要写进书面委托合同。资料显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司发通〔2021〕87号)。本次资料不含广州市统一的律师收费价目,具体金额需与承办律所逐项核对后确定。
一、两项工作对应不同的程序节点
补正材料整理对应的是申请材料审查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同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列为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据此,补正材料整理的工作内容通常围绕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展开,可以按告知事项逐项核对、按轮次整理。
现场核查陪同对应的是实质内容核实环节。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现场核查的时间、参与人数、核查范围由此具有可核对性,陪同工作可以按实际到场次数和时长计量。
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这一条可以作为判断补正材料是否属于重复提交的核对依据。
二、分项计费在合同中如何列明
建议在委托合同中把两项工作写成两个独立条目,每条包含三项内容:工作范围、计量方式、成果形式。
| 拟议项目 | 对应程序环节 | 可核对材料 | 可与律所协商的计量方式 |
|---|---|---|---|
| 补正材料整理 | 申请材料审查、补正告知 | 受理通知、一次性补正告知文书、提交回执 | 按告知轮次、按材料件数或按小时 |
| 现场核查陪同 | 实质内容核查 | 核查通知、到场记录、核查人员签字归档材料 | 按到场次数、按实际时长或按半天/全天 |
上表的计量方式属于编辑建议,用于把工作量说清楚,不构成法定收费项目或法定计价顺序。合同同时宜写明超出约定轮次、超出约定时长时的处理方式,以及差旅等实际支出的承担,避免事后对同一事项重复计费。
三、需要单独核对的费用边界
行政机关一侧的收费与律师服务费应当分开核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国库。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因此,核对报价时可以要求律所分别列明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向行政机关缴纳的款项;对行政机关收取的任何费用,可以要求出示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及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资料未涉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的具体规则,如实际发生,需另行核对相应依据。
在委托前建议完成三项核对:确认两项工作是否都纳入服务范围;确认计量单位与超出部分的处理;确认款项支付对象是律所还是行政机关。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