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类: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条还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核对补偿时,建议将这三类法定补偿与补助、奖励分开列项,逐项对应补偿方案和补偿决定,避免合并成一笔总额。
三类法定补偿应分别核对
第一项是房屋价值补偿,对应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可以单独核对。第二项是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条文将“搬迁”与“临时安置”并列,核对时可查看补偿方案对这两类支出如何分别安排。第三项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限定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核对时应确认该项损失与征收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至于补助和奖励,属于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办法的事项,不属于第一款所列三类法定补偿,应以当地补助奖励办法和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据核对。
费用落实与支付顺序的核对
除补偿项目外,还可核对补偿费用的落实和支付安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核对时可对照补偿费用是否在决定作出前落实,以及补偿是否在搬迁前支付。 建议以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为基础,按“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奖励”逐项拆分金额,分别核对计算依据、支付条件和时间,并留存相应书面材料。 法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条例全文见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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