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隐私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信息泄露取证与责任认定

在天津处理隐私权侵权与信息泄露维权,通常按民事侵权路径推进:先判断泄露的是“隐私”还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再围绕“谁处理、泄露了什么、如何泄露、造成什么影响”固定事实,最后结合信息处理者是否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是否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来判断责任。

在天津处理隐私权侵权与信息泄露维权,通常按民事侵权路径推进:先判断泄露的是“隐私”还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再围绕“谁处理、泄露了什么、如何泄露、造成什么影响”固定事实,最后结合信息处理者是否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是否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来判断责任。律师咨询可以放在诉前证据梳理、协商交涉、起诉及庭审举证等阶段;是否委托、委托哪些事项、如何计费,需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需按法院通知或第三方机构实际收费另行核对。

一、先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取证方向不同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在同一个泄露事件中可能同时出现,但取证重点并不完全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据此,主张隐私权侵权,需要说明被泄露的内容属于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私密信息,而不是已经公开或者与私密生活无关的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条规则把“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核心,并明确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规则,隐私权规则没有规定的,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因此,整理材料时可以先分两组:一组证明“不愿为他人知晓”,例如私密照片、病历、家庭住址、行踪轨迹、私人聊天内容;另一组证明“能够识别到本人”,例如姓名加身份证号、手机号加住址、账号加人脸信息。两组材料可能重合,但分组后更便于说明泄露行为侵害的是哪一项权利。

二、信息泄露后,按五组材料固定事实

以下五组材料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清单,也不代表缺少某一组就无法维权;建议根据实际泄露场景选择,并保留原始载体。

第一组是泄露内容本身。保存泄露页面、聊天记录、邮件、短信、快递面单、病历复印件等,记录网址、账号、发布时间、设备信息。截图和录屏要能显示完整页面与来源,原始手机、电脑、账号不要急于删除。对容易灭失的网页内容,可以向公证机构咨询保全方式,或采用可靠的电子数据固定方法。

第二组是信息与本人的对应关系。用身份证、手机号实名记录、账号注册信息、订单记录等,说明被泄露的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到特定自然人。这一步对应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关于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要求。

第三组是信息由谁处理、由谁持有。保存注册协议、隐私政策、授权记录、下单记录、入住记录、就诊记录、客服沟通记录、平台通知等,用来核对信息处理者的身份,以及信息是主动提供还是被收集。若涉及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还要分别核对特殊主体的保密义务。

第四组是泄露与传播路径。包括信息首次出现的平台、转发记录、搜索结果、群聊记录、他人知悉情况的说明,以及向平台投诉、向信息处理者提出删除或更正请求的记录。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提出申请后的回复、删除结果或拒绝理由,也可以作为后续材料。

第五组是损害与处理经过。包括骚扰电话和短信记录、因泄露产生的财产损失凭证、就诊材料、误工证明、为制止泄露支出的合理费用凭证等。同时按时间顺序整理“信息提供—发现泄露—向处理者提出请求—平台回复—提起诉讼”的时间线,便于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和数额对应起来。

三、责任认定围绕处理行为与安全义务展开

信息泄露不等于当然由某个主体承担责任,责任认定要回到具体条文的条件。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要求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列出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等条件。核对时可以把信息处理者的实际行为与这些条件逐项对应,说明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是否超出必要范围。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条规则既禁止泄露、篡改和未经同意的非法提供,也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篡改、丢失时及时补救、告知和报告。核对材料时,可以看信息处理者是否设置了访问权限、是否及时删除、是否向本人告知、是否向主管部门报告,但这些事实需要以平台记录、通知、回复等材料证明。

同时,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列明了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处理者如果主张免责,需要结合具体事实核对是否落入上述三项情形,尤其要注意第二项中“明确拒绝”和“侵害重大利益”的例外。

特殊主体还有特别规则。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泄露发生在政务办理、医疗就诊等场景,需要把主体身份和履职、诊疗过程作为核对重点。

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对于非法买卖、提供信息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结合该条说明行为边界。

四、律师咨询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天津隐私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中,可以先与律师核对三件事:信息属于隐私还是个人信息,或者两者交叉;信息处理者是谁,是否存在多个主体;现有材料能证明哪些待证事实,哪些还需要补充。

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的工作通常包括:梳理请求权基础和主体关系;按上述五组材料编制证据目录和时间线;审查信息处理者的隐私政策、授权记录和回复;评估是否存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的免责情形;起草查阅、复制、更正、删除请求或协商函件;代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质证和庭审发言。具体是否承接、由谁承办、以何种方式推进,需要与律所核实并写入书面委托合同。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为准,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固定金额。诉讼费由法院依法收取,以法院缴费通知为准;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电子数据取证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实际机构和项目另行结算。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区分“律师服务费”和“代垫、代付的第三方费用”,并写明付款节点和退费条件。

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也可以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了解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商业咨询与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并不冲突,紧急情况下仍应优先通过公安机关等法定渠道处置。

五、需要继续核对的重点

结合本文问题,后续需要核对的是:泄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可识别性;信息处理者的身份和获取信息的方式;泄露发生的时间、平台和传播范围;信息处理者是否采取补救、告知、报告等措施;是否存在同意、已合法公开、公共利益等免责事实;损害后果与泄露行为之间的关联材料。上述事项仍需以原始载体、平台记录、合同文本和官方文书为准,不宜仅凭截图或单方陈述下结论。

如准备就天津隐私权侵权维权事项进一步咨询,可整理现有材料清单、时间线和拟主张的权利,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委托范围、工作内容和费用边界,再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来源: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隐私权侵权维权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