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医疗纠纷并准备委托律师时,病历复制申请与封存记录时间不同步,可以从既有材料接续委托。处理重点是把“申请复制—实际取得复制件—申请封存—形成封存记录”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核对两次操作之间的病历范围、版本和保管状态,再与律所确认服务范围和费用。两个日期不同步本身只说明相关环节发生在不同时间;是否涉及病历提供、保管或真实性争议,要结合复制申请是否得到及时回应、封存清单与复制件是否对应、期间有无补充或修改记录来判断。
先看法条支持的核对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该条同时涉及病历保管和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因而在时间不同步的场景下,复制申请提交时间、医疗机构回复时间和实际提供时间都值得单独记录。
同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该条适用于诊疗损害及所列情形;时间差本身不在列举中,需结合是否有拒绝提供、隐匿、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等事实核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接续委托前的材料核对
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以下材料,并在咨询时说明每一份材料的来源和取得方式:
| 核对项 | 可核对的内容 |
|---|---|
| 复制申请及回复 | 申请日期、提交对象、回复日期、实际提供日期、复制范围、页数、是否盖章 |
| 封存申请及记录 | 申请日期、封存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封存清单或笔录、封存件范围、封口状态 |
| 两次操作之间的病历 | 是否有补充记录、补签、修改说明、新增检查报告 |
| 版本对应关系 | 患者姓名、住院号、科室、住院期间、页数、页码在复制件与封存清单中是否一致 |
封存的具体程序规范及天津当地操作要求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涉及封存操作本身是否合规,需另行核对适用规定;上述整理用于帮助律师理解既有事实,不是委托成立的前置条件。
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已自行申请复制或封存后,仍可向律所咨询或委托。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病历材料梳理、复制与封存记录比对、补充材料沟通、后续争议解决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报价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如涉及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应与律师服务费分开核对,具体以委托约定和实际票据为准。
资料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既有业务资料涉及医疗纠纷,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委托约定为准;律所资料未列出医疗纠纷专项资质、胜诉率或结果保证。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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