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在一场因恋爱期间购房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朱桂颖律师接受被告李娜委托,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细致的证据梳理,成功还原案件真相,最终促使法院驳回原告张楠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仅判决李娜返还10万元,为当事人大幅减少财产损失,充分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案件简述:恋爱多年约定购房,分手后反悔诉请返还 “赠与款”
李娜与张楠系大学同学,2013年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张楠毕业后派驻国外工作,双方长期处于异地恋状态。随着感情升温,二人商议购置婚房,因张楠身处海外办理手续不便,且其已在郑州购房无法享受首套房优惠,双方一致决定以李娜名义在沈阳购置房产,购房款及后续房贷均由张楠按月支付。
恋爱期间,李娜始终希望张楠回国发展,但张楠于2021年12月明确表示将常驻国外,二人因此和平分手。鉴于房产为结婚目的购置,分手后双方商定出售该房产,且张楠自认房产增值部分确定为50万元并承诺归李娜所有,作为其多年感情付出、首套房资格被占用及往返沈阳办理买房卖房手续(数十次北京沈阳往返,承担交通、住宿、请假成本及疫情期间隔离费用)的补偿。2022年6月,房产以218万元售出,李娜收到扣除贷款后的卖房款结余人民币1350000元,按约定将其中的人民币850000元转给张楠,李楠留下人民币500000元。
期间,张楠出具《个人声明》明确增值部分归李娜所有,并录制视频佐证自愿给付的真实意愿。然而 2025年1月,张楠突然反悔,以 “附条件赠与(彩礼性质)结婚条件未成就” 为由起诉李娜,要求返还赠与款项594048元(包括恋爱期间各项赠与)。
张楠的转账行为是否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代理意见:
朱佳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
(一)全面梳理证据,夯实抗辩基础
接受李娜委托后,朱佳颖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全面代理工作:
收集整理关键证据,包括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含分手协商、卖房约定、款项确认等内容)、张楠出具的《个人声明》及配套视频、房产买卖合同、贷款还款凭证、李娜往返沈阳办理买房卖房的交通及住宿票据、疫情期间隔离证明等;
核对张楠提交的转账流水,逐一核实款项用途,区分一般性赠与与购房相关款项,指出其中 6666.66 元为生日祝福赠与、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而非李娜;
梳理时间线,明确分手时间、卖房协商过程、款项支付节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佐证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且履行完毕。
(二)核心代理意见
案涉款项并非附条件赠与(彩礼),50 万元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经济补偿。案涉房产购买系因张楠自身购房资格及地域限制,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并非李娜单方要求。分手后,双方就卖房及款项分割达成明确约定,张楠出具的《个人声明》、视频及微信聊天记录均证明50万元是对李娜多年感情付出、首套房资格占用、买房卖房期间精力及成本投入的补偿,且张楠系自愿给付,并非附条件赠与。该笔款项的出现时间为二人已经分手、处理共同财产阶段,款项的性质为补偿款,与彩礼无关、更不存在所谓的附条件赠与。
张楠的诉求已超过法定时效。张楠2025年起诉,对于2022年1月之前的转账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其主张撤销赠与,却未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已超过《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李娜已全面履行约定,无返还义务。李娜按协商结果向张楠返还 85 万元,留下 50 万元补偿款符合双方约定,且张楠已确认款项结清。张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自愿赠与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得单方反悔。
张楠主张的转账金额与事实不符。其主张的 1444048 元中,包含生日祝福等一般性赠与、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房屋中介)的款项,该部分款项与李娜无关,李娜无返还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除案涉有关房屋的首付款、按揭贷款等款项外,原告还有其他多笔特定节日或日常开支等表达爱意的赠与款项支付被告,金额均较小属于日常开销,法律性质属于一般赠与。
而案涉房屋的购买属于大额支出,双方均认可案涉房产系二人位结婚而购置,由原告张楠出资购买,登记在被告李娜名下。该购房行为含有了双方将来结好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景,这一点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及张楠的不可撤销赠与承诺来看也是如此,不可撤销赠与承诺出具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李娜好感。换言之,李娜因出售房屋后所受赠的人民币50万元中大部分包含了张楠为感情所支付的钱款,而该人民币50万元已明显超出了情侣之间日常情道交往的范特。后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缔结婚姻,在案涉房屋因双方分手而出卖后,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适当返还原告款项。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赠与款项100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楠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
恋爱期间因转账、赠与引发的财物纠纷,目前法院基本上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大额转账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小额转账则通常认定为恋爱中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性赠与。不过,结合男女双方恋爱的具体情形,法院的裁判规则与尺度会有所差异,甚至可能相差较大。
法院在客观上无法知晓赠与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将金额作为核心判断标准,本质是一种价值观层面的取舍。这一裁判逻辑隐含的核心观点是:若双方未缔结亲密关系,另一方无权无偿受赠大额财产;反之,若存在亲密关系,法律便赋予了其受赠取得大额财产的合法理由。
简言之,现行法律传递出这样的理念即 “无人应无偿获取他人大额财产,除非双方存在亲密关系”。此外,像 520、1314 这类带有明确爱意表达的转账金额,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即便分手后赠与方主张返还,也基本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当前主流裁判规则是恋爱大额赠与为附条件赠与,根据本案判决,实际该协议签订与否对于判决结果影响不大。法律并未对“日常性”作出具体定义,法院通常会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本案中,朱佳颖律师凭借对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对证据体系的扎实构建,以及对方意思表示性质的深入辨析,成功帮助当事人大幅减少损失,驳回了原告的大部分诉求,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民事纠纷中的维权价值。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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