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材料往返与现场核验是否另计,取决于委托合同对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的书面约定,律师服务费的项目、方式、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在石家庄咨询时,可以先核对律所在律师协会备案并在执业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再逐项确认“往返补正”与“现场核验”属于已包含的服务内容,还是单独计费,并写入书面约定。当地具体金额不在本次可核对资料范围内,无法给出统一数额。
一、两笔账要分开核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也不得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2019年4月23日修正,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公开文本)。因此,在补正材料往返和现场核验环节,是否存在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需要看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
律师服务费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同事项,与行政机关收费性质不同,不能把两者混在一起问“一共多少钱”。
二、“往返”“核验”是否另计,看约定
资料显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
同一意见第二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备案的收费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上,第二项)。
据此,材料补正往返几次、现场核验是否陪同、超出约定次数如何处理,属于拟议委托事项的范围划分问题,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合同中写明;律所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其备案标准。
三、费用边界这样问
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便于把同一事项的口径对齐:
- 先看公示标准。 请律所出示其在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备案、并在执业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核对报价与该标准是否一致。
- 按环节问计费方式。 分别询问:首次申请材料准备、补正材料往返、现场核验陪同,各是按次、按小时,还是并入阶段费用一次计收;约定次数用完后如何计算。
- 问清费用构成。 律师服务费与交通、住宿等代垫费用,以及评估、鉴定、公证等第三方费用,建议分列,并确认哪些据实报销、哪些由委托人自行支付。
- 问计费依据。 请律所说明预计耗时和难易程度对应哪一档标准,以及工作量明显变化时如何书面确认调整。
- 留存书面材料。 合同、报价单、付款凭证与沟通记录,建议对应同一事项、同一期间保存,便于事后核对服务范围与收费是否一致。
以上为材料整理与咨询准备的建议,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改变合同双方已有的约定。石家庄当地的具体收费数额、是否存在地方特别规则,需以律所备案公示的标准和书面合同为准,另行核实。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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