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建议核对申请收到日期、补正告知日期、补正材料收到日期以及逾期未补正的理由记录,以确认相关期限的起算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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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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