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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房屋征收评估对象遗漏附属房屋,应核对哪些调查资料?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并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附属房屋被遗漏时,首先应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调查资料和评估对象清单,确认该附属房屋是否被列入;同时核对房屋征收部门向评估机构提供的房屋情况材料,以及调查结果是否已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并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附属房屋被遗漏时,首先应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调查资料和评估对象清单,确认该附属房屋是否被列入;同时核对房屋征收部门向评估机构提供的房屋情况材料,以及调查结果是否已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已登记附属房屋:核对权属证书与登记簿

对于已经登记的附属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核对时可将权属证书、登记簿与调查表、评估对象清单逐项比对,查看附属房屋是否因登记信息未被纳入而遗漏。

二、未经登记附属房屋:核对政府认定、处理结果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应核对调查资料中是否附有该附属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以及该结果是否与评估对象清单相对应。

建议以书面清单逐项比对上述调查资料、权属证书与登记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及公布材料;发现遗漏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充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并要求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上述规则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官方全文链接: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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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