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机动车碰撞后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复核阶段要抓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列明的审查内容: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以及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申请主体是事故当事人,程序节点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后,按文书告知的期限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需要核对的对象,一是认定书依第六十四条应当载明的事项,二是当事人依法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证据材料。事故发生在天津,复核适用上述全国统一程序规定,具体提交窗口和材料接收方式可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确认。准备复核材料时,可以先按审查项归类异议、再逐项对应卷内证据;需要咨询材料如何整理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复核审查的对象和阶段
复核审查的是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是把事故从头再调查一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该条同时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来源:公安部令第146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这意味着复核阶段能抓的点有明确边界:围绕原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程序展开。当事人提出要求时,可以申请召集到场听取意见,但复核原则上以书面审查为主,书面意见能否把异议落到上述审查项上,直接影响复核审查的针对性。电动车与机动车碰撞常涉及车辆属性、行驶轨迹、信号灯状态、路权归属等事实争点,这些争点需要对应到“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上,而不是笼统表示“责任划分不公”。
二、认定书先逐项对照第六十四条
复核的第一步是把认定书本身拆开核对。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对电动车与机动车碰撞而言,第三项“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和第四项“过错及责任”是复核意见最常需要对照的部分。可以核对:认定书对碰撞时间、地点、双方行驶方向、接触部位、信号灯或让行标志状态的描述,与卷内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监控或行车记录仪内容是否一致;认定的过错与责任比例,是否写明了对应的事实和规则依据。若认定书只有责任结论、缺少形成原因分析,或者分析所依据的证据在卷内找不到对应材料,可以把它归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复核意见,但是否达到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程度,仍要看第七十六条的具体情形。
第六十五条还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收到认定书后,先记录送达日期和文书告知的复核期限,再启动材料整理。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查阅复制时,可以留意复制件是否加盖专用章,以及哪些材料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范围。
三、把异议对应到第七十六条的复核结论类型
复核意见写得好不好,最终要看能否对应复核机关可能作出的结论。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原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这五项是并列的重新调查认定事由。其中“责任划分不公正”独立于“适用法律错误”,意味着即使条文适用没有明显问题,当事人仍可就双方过错与责任比例的匹配性提出异议;但异议需要落在具体事实和证据上,例如某方是否存在未观察、未让行、超速、违反信号等被遗漏或错误认定的情节。电动车与机动车碰撞中,车辆属性、路权归属、双方过错程度往往是责任比例的关键,可以把这些争点分别对应到“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责任划分不公正”,避免把所有不满合并成一句“认定不公”。
如果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第六十七条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对此类证明的复核,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两种处理:“(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复核意见因此要区分“确实无法查清”与“仍有调查空间”,后者需要指出还有哪些调查手段或证据线索尚未用尽。
复核结论作出后,第七十八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四、材料核对清单与整理顺序建议
以下清单用于说明各类材料能核对什么,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材料或记录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时留意 |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是否载明第六十四条五项内容;送达日期及告知的复核期限 | 核对签收记录,记录文书告知的期限 |
| 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 | 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或鉴定材料等与认定书表述是否对应 | 复制件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涉密、涉私或证人要求保密的部分按法规处理 |
| 复核申请及书面意见 | 异议是否对应第七十四条三项审查内容 | 按文书告知的期限提出,逐项写明事实、证据和理由 |
| 复核结论及送达记录 | 属于维持、补正后维持,还是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 结论送达时间为作出后三日内 |
整理顺序上,可以先固定认定书送达日期和告知期限,再把认定书的事实描述、证据列举、法律适用、责任结论分别抄录成条目;随后对照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标出“认定书有表述但卷内无对应材料”“卷内材料与认定书表述不一致”“认定书未评价的关键证据”三类问题;最后把问题归入第七十四条的审查项,形成书面意见。涉及事故证明的,按第七十七条区分“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和“仍需进一步调查”,分别组织理由。
五、复核期间的程序变动需要留意
第七十五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这些规定说明复核程序可能与诉讼程序、检察程序发生衔接,是否撤回复核申请、是否同时启动诉讼,需要结合事故后果、证据状况和整体安排判断,不宜仅凭单一因素决定。
六、收束:先把“点”落到条文上
电动车与机动车碰撞后的复核,可抓的点并不抽象:认定书是否按第六十四条载明证据和成因分析,当事人是否按第六十五条获知复核权利和期限并取得可核对的证据材料,异议是否对应第七十四条的三项审查内容,以及是否触及第七十六条五项重新调查认定事由。天津事故适用上述全国统一规定,地方经办安排以办案机关告知为准。具体案件还需核对车辆属性认定、检验材料、监控调取记录等是否在卷,以及复核申请与书面意见是否在告知期限内提出。需要就材料归类和委托条件进一步沟通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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