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申请复核,核心材料是书面复核申请,且申请中需要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由于复核申请期限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实务中还需要准备能够核对送达日期的凭证,如签收的送达回执或邮寄签收记录。提交时既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如需在提交前核对材料与期限,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是否委托以及委托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一、先确认程序阶段:三日、书面、一次为限
复核针对的是已经送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属于事故认定作出之后的救济环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条规定直接决定材料准备的三个要点。第一,申请形式是书面的,口头提出不符合该条对申请形式的要求。第二,期限起算点是“送达之日”,不是事故发生时,也不是认定书制作日期,因此送达时间需要单独核对。第三,申请内容要包含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三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影响受理机关对申请的审查。
期限计算还需要注意工作日规则。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此第七十一条的“三日”按工作日计算。准备材料时建议把送达日期、期间内的节假日一并标注,避免按自然日误算而错过期限。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这意味着申请前应把理由和证据尽量整理完整,减少反复补充。
二、复核申请书:写清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书是复核程序的启动文书,规定要求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围绕这一要求,可以把申请书分为三部分组织。
第一部分是复核请求。 应当明确表达对原认定书的哪些内容有异议,以及希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何种复核结论。请求指向的是认定本身,例如对责任划分、事实认定或者程序提出异议,表述宜具体到认定书中的相应内容,避免只写“不服认定”。
第二部分是理由。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书写理由时,可以按这几项审查内容逐项对照:哪些事实与认定书记载不一致,哪些证据存在缺失或者未被采纳,法律适用或者责任比例存在何种问题,调查和认定程序中有无不合法之处。逐项对应比笼统陈述更容易被审查人员定位。
第三部分是主要证据清单。 申请书末尾可以附证据目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证明对象,并与正文理由中的争点一一对应。证据目录属于整理方式,规定要求的是在申请中载明主要证据,目录可以帮助说明证据与理由的对应关系。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第六十四条)。核对申请书时,可以把认定书这几项内容与自己的异议点对照,看看异议究竟落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还是程序上。
三、证据材料:围绕法定审查项组织
规定使用的是“主要证据”这一表述。当事人在复核阶段补充提交的材料,实务中常被称为新证据,其作用在于支撑申请书中的理由,使审查机关能够判断原认定是否存在需要纠正的情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准备证据时,可以对照这五项,明确每份材料指向哪一种情形。
以北京地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参与的事故为例,常见争点包括车辆属性、通行路权、速度与制动情况、事发时视线与信号灯状态等。与之相关的材料可能包括:事发路段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现场照片、证人联系方式与书面证言、车辆技术参数或者购车凭证、检验鉴定意见、医疗记录等。这些只是举例,具体提交哪些材料取决于事故争点。
整理证据时建议核对四点:一是来源是否可查,能否说明由谁提供、从何处取得;二是形成时间与事故时间的关联;三是原始载体是否保留,例如视频的原始存储介质、照片的拍摄设备信息;四是证据与申请书理由是否对应,避免提交与争点无关的材料。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可以帮助判断原认定采信了哪些证据、遗漏了哪些证据,再决定补充方向。
四、送达回执:用于核对期限起算
规定没有把送达回执列为复核申请必须载明的事项,但第七十一条的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送达日期因此成为需要核对的关键事实。签收的送达回执、邮寄签收记录、电子送达记录等,可以用于证明认定书实际送达的时间,既方便受理机关核对申请是否在期限内,也方便申请人自己确认起算点。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收到认定书时,可以留意送达凭证上的签收日期是否准确、签收人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或者有权代收人。如果送达日期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建议在申请书中一并说明,并附上能够反映实际收到时间的材料。送达回执的作用是核对期间,不能替代复核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本身。
五、提交路径与后续时间节点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条提交路径: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认定的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第七十三条明确,除逾期提交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受理之后,审查期限为三十日(第七十四条)。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第七十八条)。如果复核结论是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十九条)。了解这些节点,有助于安排材料补充和后续沟通。
提交前的核对清单
- 认定书是否已经送达,签收日期是哪一天,三日工作日期间如何计算;
- 复核申请书是否写明了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理由是否对应第七十四条的审查内容;
- 证据是否指向第七十六条所列的情形,来源、形成时间、原始载体是否能够说明;
- 是否已就同一事故申请过复核,避免重复申请;
- 选择向原办案单位提交还是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并保留提交凭证。
以上核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提交要求和受理安排以受理机关的要求为准。如果对送达日期、证据对应关系或者申请书表述仍有疑问,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提交前把事实和材料逐项核对清楚。
参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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