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是否齐全的认定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核对的重点是两份文书各自对应的法定环节:补正通知对应受理前的材料形式审查,许可决定对应受理后的审查与决定。围绕同一申请人、同一申请事项,把补正通知列明的补正项目、送达日期,与决定书载明的材料状况、理由和作出日期逐一比对,即可定位差异出在补正环节未一次告知、申请人未按通知补正,还是审查环节改变了认定口径。
一、先把核对对象和时点固定下来
建议按同一申请事项归拢四类材料:申请书及提交凭证、补正通知及送达记录、补正材料及提交凭证、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与许可决定书。这一步的作用是把两份文书的“材料齐全”判断放回各自的形成时间,便于看出前后认定变化发生在哪个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条同时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据此,补正通知的发出时间、列明范围和书面凭证日期都是可以核对的事实。
二、三个维度对照两份文书
| 对照维度 | 补正通知一侧可核对的内容 | 许可决定一侧可核对的内容 | 差异指向 |
|---|---|---|---|
| 内容范围 | 是否一次性列明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各项是否具体、可执行 | 决定书认定材料不齐全时,所指缺项是否落在补正通知已列范围内 | 通知列项与决定缺项是否对应 |
| 时间 | 发出日期是否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达方式与签收记录 | 决定作出日期、受理凭证日期 | 是否存在逾期未告知的情形 |
| 理由与依据 | 通知所依据的法定条件、材料清单 | 决定书载明的理由及对应的事实 | 认定标准是否在同一口径上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该条同时要求,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据此,决定书对材料齐全与否的判断,应与审查环节实际核查的范围相吻合;核查记录、核查人员情况可以作为辅助核对材料。
三、差异出现后的两种核对方向
补正通知已按期发出并一次列全,申请人未提交或未全部提交补正材料的,决定书以材料不齐全为由作出处理,与通知口径一致,核对重点转向补正材料本身的提交凭证。
补正通知存在列项不全、未一次告知全部内容,或者发出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时,材料是否齐全的判断需要结合“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的规定重新核对程序起点。这一情形下可以据此提出程序方面的问题,具体的法律后果仍需结合完整案卷材料另行判断,不宜直接推定为某一确定结论。
整理时建议制作一页时间轴对照表,逐项标注每份文书的形成日期、送达方式、列明事项及对应的法定环节,并附上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来源。表中并列写明事实与出处,有助于在咨询或后续程序中清楚说明两份文书认定不同的具体位置。
本文所引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个案中涉及的受理凭证形式、核查记录等细节,需结合案卷材料进一步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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