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该条位于条例附则部分,明确将上述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
需要注意该条与第五十五条的区别:第五十四条针对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五十五条针对的是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两类主体不同,适用规则亦不同,不宜混同。
建议核对拟适用主体的设立依据、授权文件及职能范围,确认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再对应适用第五十四条。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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