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行政复议律师费没有当地统一价,具体金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书面约定。补正两次而受理日未变时,补正代办建议作为可单独识别的工作项写入报价:写明补正代办的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按次、按工时或包干)、包含次数与超次处理、材料范围与提交节点,并与复议主程序代理费分列。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一、先核对补正与受理日的程序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该条同时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审查期限届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补正材料到达后,机关依照第三十条处理,受理日以机关书面通知、受理记录或系统回执为准。客户所述“补正两次但受理日未变”属于需要核对的事实状态;核对时建议把两次补正通知、两次提交回执、机关受理或视为受理的记录按时间顺序排列,确认每次补正要求的事项、提交日期和机关处理结果。这一核对的作用是固定实际工作量,而不是以受理日是否变动作为补正代办的计费前提。
二、报价中把补正代办写清楚的几个位置
补正代办可以按以下结构写入报价单或委托合同附件,具体表述由双方协商:
| 报价要素 | 建议写明的内容 | 核对用途 |
|---|---|---|
| 服务内容 | 补正事项梳理、补正材料清单整理、补正文书代拟、提交及回执留存 | 区分补正代办与复议主程序代理 |
| 计费方式 | 按次计费、按工时计费或包含在主程序包干费内 | 避免同一工作重复计价或漏计 |
| 次数与上限 | 报价包含几次补正;第三次起如何计费 | 与已经发生的两次补正对应 |
| 材料与第三方费用 | 邮寄、复印、公证、鉴定评估等费用是否另计 | 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列明 |
| 付款与交付节点 | 每次补正材料提交后提供何种回执或工作记录 | 便于核对实际履行 |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补正两次的报价可以围绕实际工时、补正事项复杂程度和提交次数说明,不宜写成池州当地统一价格。本次资料未提供池州地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以律所书面报价和双方约定为准。
三、费用边界与核验顺序
核验时可以先看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条款是否把“补正代办”列入;再看报价明细是否把补正代办与复议主程序代理分列;随后核对报价包含的补正次数是否与两次补正的实际记录对应;最后核对收款主体、发票和付款节点是否一致。律师服务费之外,如涉及邮寄、复印、公证、鉴定评估等支出,属于律师服务费以外的费用,建议在合同中逐项写明是否由委托人承担、如何凭票据结算。本次资料未列明池州当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金额,相关问题需另行向拟委托律所核对。
简要来说,补正两次但受理日未变的报价,重点不在推断受理日应否变化,而在把补正代办作为独立工作项写清服务范围、次数、计费方式和费用边界;具体金额由律所依据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委托人书面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司发通〔2021〕87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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