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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行政赔偿律师咨询:赔偿申请所附票据日期与损失发生期间不衔接怎么准备?

票据日期与损失发生期间不衔接,准备的重点是把每张票据放回它对应的交易、交付和损失形成过程中,用合同、付款记录、交付或验收凭证、评估材料说明日期差的原因,使每一项赔偿请求都能对应到具体期间、具体标的和具体数额。行政赔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原告一方;日期衔接属于损害证明的组成部分,需与因果关系、损失…

票据日期与损失发生期间不衔接,准备的重点是把每张票据放回它对应的交易、交付和损失形成过程中,用合同、付款记录、交付或验收凭证、评估材料说明日期差的原因,使每一项赔偿请求都能对应到具体期间、具体标的和具体数额。行政赔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原告一方;日期衔接属于损害证明的组成部分,需与因果关系、损失范围一并说明。

一、先明确举证责任落在哪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出处: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html)

按该条实际适用范围,申请人提交赔偿申请时,需要自行说明损害的存在、范围和数额;票据日期与损失期间不衔接,属于说明义务范围内应当解释清楚的事项。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承担,这一转移以“因被告的原因”为前提,申请人仍宜先行整理自己掌握的材料。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同一出处),因此准备材料时可以预留补充提交的空间。

二、按三组对照整理材料

以下为材料整理方法建议,供梳理事实时使用,不构成提交顺序或法定要求。

第一组:期间对照。 将损失发生期间与票据的开具日期、付款日期、交付日期并列列出,逐张注明日期差的原因。常见情形包括:物资提前采购或备料,票据日期早于损失发生期间;结算滞后或事后补开发票,票据日期晚于损失发生期间;分批交付、跨期结算,票据覆盖期间与损失期间仅部分重叠。每种情形对应的说明材料不同,提前采购可附采购合同与入库记录,结算滞后可附结算单与付款流水,分批交付可附送货单、验收单。

第二组:标的对照。 核对票据所载品名、规格、数量与受损标的是否为同一物。可用的比对材料包括现场照片、清点记录、维修结算单、评估或鉴定意见。

第三组:数额对照。 核对票据金额与主张的损失数额是否对应,部分损失、残值、已获补偿部分是否已作扣减。

三、需要预判的驳回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出处: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票据日期与损失期间不衔接,通常会影响第(一)项“损害没有事实根据”和第(二)项“因果关系”的判断,但认定仍需结合全部材料,单凭日期差不能直接推出赔偿请求不成立。整理时还宜核对同一损失是否已通过行政补偿等途径获得救济,避免同一损失重复主张。

四、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与日期不衔接的关系
采购合同、订单 交易时间、标的、数量 说明票据日期早于损失期间的原因
付款流水、收据 实际付款时间与金额 区分开票时间与付款时间
送货单、验收单、入库记录 实际交付时间 证明标的在损失期间已实际存在
发票及开票信息 开票日期、补开或换开情况 说明结算滞后导致的日期差
现场照片、清点记录 受损标的范围 将票据标的与受损物对应
评估或鉴定意见、维修结算单 损失数额 核对票据金额与主张数额
行政补偿等救济材料 是否已获其他途径救济 避免同一损失重复主张

如需就材料分组、说明文字写法作进一步核对,可向执业律师咨询;具体承办安排与费用范围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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