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材料都应当准备,用途各有侧重:宅基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用于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是办理补偿登记时提交的核心权属证明;建房审批表用于证明房屋经审批建造、建造主体和房屋状况,应当作为配套材料一并提交。两份材料上的户主姓名不同,并不当然否定任何一份的证明力,关键是把它们关联到同一“户”和同一处宅基地。
两份材料分别能核对什么
| 材料 | 主要记载事项 | 在补偿材料中的用途 |
|---|---|---|
| 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 宅基地使用权人、坐落、四至、面积 | 办理补偿登记时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核对宅基地使用权人 |
| 建房审批表 | 建房申请户、审批机关、审批时间、建房位置、层数及面积 | 核对房屋是否经审批建造、由谁申请建造、房屋实际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据此,补偿登记环节直接对应的是权属证书这类材料。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这些规定表明,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以“户”为单位,户主是这一户的代表。因此,两份材料上姓名不同时,可以从“是否属于同一户”这一角度核对,而不必先判断哪一份材料优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其补偿归属需要结合建房审批表、出资建造情况等材料核对。这也是建房审批表不宜省略的原因。
建议的核验顺序
- 核对两份材料记载的宅基地坐落、四至、面积是否指向同一处宅基地。位置一致是建立两份材料关联的基础。
- 核对两个姓名是否属于同一户,可结合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判断。若属于同一户,建议同时提交户口簿等材料,说明户主变更或登记差异的由来。
- 建议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出具该户宅基地及房屋情况的书面说明,作为两份材料之间的衔接材料。该说明属于材料整理层面的建议,具体能否出具、如何出具,需进一步核实当地做法。
- 涉及分户、继承、婚姻状况变动等情形的,建议另行准备对应材料,并说明姓名差异的原因。
提交时的组织方式
建议将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表、户口簿及村委会说明按“权属—审批—户内关系”的顺序整理成一套材料,并附一页简要说明,写明两份材料指向的宅基地位置、两个姓名与同一户的对应关系。这样既回应了补偿登记对权属证明材料的要求,也保留了房屋审批与建造情况的完整记录。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关于材料用途与核验顺序的整理建议,不构成对具体补偿归属的结论;姓名差异能否被认定在同一户名下,仍需结合户口簿、村集体证明及当地征收部门的登记要求进一步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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